规模4亿以下国企试水MBO新规 国资法寻经验筑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1:17 瞭望东方周刊 |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肖华东/上海报道 这实际上终结了隐性的管理层收购 4月14日下午,北京。一个小型的核心媒体座谈会在国资委内部的会议室里举行,会议的主角是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而会议的核心内容则是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
第二天,关于该规定的消息毫无悬念地登上了各大日报财经版面最为显著的位置,而各大门户网站也不失时机地再次推出相关的专题,讨论的热潮又一次袭来,虽然《暂行规定》没有直接使用MBO(管理层收购)的提法,但是讨论最多的还是MBO。 李荣融再次强调了国资委的明确态度:“只许4亿以下中小企业尝试,大型国有企业暂不进行。”与以前的强调惟一不同的是,强调的内容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写入了《暂行规定》。 措辞有变 4月15日清晨,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顾亮早早来到公司,习惯性地打开了电子邮箱,一封来自媒体朋友的邮件引起了他的注意,邮件的内容就是关于国资委和财政部最新发布的《暂行规定》。 顾亮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这个规定应该说没有出乎我们的意料,它只是对以前的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法规的综合。”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成涛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自己也是在第一时间拿到了《暂行规定》,“但是,粗略浏览一下发现新东西不多,所以,直到你提出要采访的时候我才仔细地看了全文。” 当然,顾亮和成涛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此次《暂行规定》的用词,那就是,文件没有直接使用管理层收购(MBO)的提法,而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其外延远远大于原先颇具争议的MBO的范畴。“也就是说,只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比例才能算作管理层收购。”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蔡敏勇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这样解释使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这一说法的原因:“其一,概念更大,给改革的空间更大,具体操作的方法也可以更加多样化;其二,搁置对MBO本身的争议,在改革过程中不要争议,使国企改革能够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从而降低改革成本,提高效率,加快进程。” 正逢其时 4月20日上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蔡敏勇在他的办公室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近几天,他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研读学习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便能够更好地布置以后的工作。 与外界的一些争议略有不同,在蔡敏勇看来,此次《暂行规定》的出台“应该说是正逢其时”。他说,国企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也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在探索中前进。“以英国为例,他们从上个世纪70年代就开始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也还没有彻底完成。” 蔡敏勇将国企的改革分成三个阶段:第一步,国有资产在体制内进行盘整,为下一步的流动作准备;第二步,国有资产从体制内向体制外释放,与体制外的资产融合;第三步,国有资产在体制内外自由流动,有退有进,运用自如。 “我们现在正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期,由体制内走向体制外的序幕才刚刚拉开,从整体上看,只有30%的地方国有企业开始向体制外流动,而中央国企的数据不到10%。我们在资产向管理层转让方面进行了有力地探索,发现了一些问题,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基础上出台《暂行规定》可谓正逢其时,早了,问题没有暴露,难免不切实际;晚了,问题出大了,再出台就显得很不及时。”蔡敏勇说。 “严”字当头 细看条文,《暂行规定》“严”字当头不言而喻。其不仅直接叫停大型国企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且中小企业转让的五个条件也凸显政府“慎之又慎”的心态。 在采访过程中,受访者谈得最多的条文是《暂行规定》第九条,即“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此条内容简单,仅仅25个字,但字字珠玑,力透纸背。 “这实际上意味着,信托公司的很大一块业务现在必须面临重新选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托公司法务人员如此感叹,“因为,国有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这个平台进行管理层收购所占信托公司业务的比例是很大的。” “这实际上终结了隐性的管理层收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顾亮评论说。 李荣融在4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就罗列了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四大主要问题。 首先,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如果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进行收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难以了解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依照《暂行规定》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间接的方式,不利于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 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不过,细扣条文,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新的东西。”顾亮解释说,虽然企业管理层不能通过信托进行融资收购,但是,对于他们直接向信托公司借钱,或者收购以后将公司交由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没有明确禁止。所以,这是信托公司可以考虑在未来发展的业务空间。 六关要过 《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这实际上为中小型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定下了名分,也打开了缺口。 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标准,中小型企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而按照2003年底的统计数据,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 “管理层收购不是洪水猛兽,让中小企业进行探索是完全必要的。”顾亮完全支持这样的规定,他笑称自己一直是MBO的坚定鼓吹者。 顾亮说,“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管理层需要激励,而激励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权。现金拿了也就拿了,激励的方式不如股权来得持久,所以,用股权的方式进行激励是最好的方式,MBO的优点也在于此。” 那么,中小企业如何才能做好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蔡敏勇给出的“药方”是,过好“六道关”——诚信关、资质关、权属关、程序关、信息关和交易关。 蔡敏勇重点强调了信息关和交易关,他说,信息披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信息披露是为了更好的监督,使之能够进行“阳光交易”,也更加能够让老百姓心平气和地接受转让。“实践证明,信息披露越是充分的产权转让,越是没有职工上访的事情发生。” “转让的时候,我们认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做到‘同市、同价、同股、同权’,使交易本身能够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而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在考虑价格的同时还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产权转让给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的管理团队。”蔡敏勇说。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对国企的管理层带有一定的歧视,总是认为他们占了很多的便宜,但实际上也有例外的情况。”顾亮举例说,上海某大型国企老总将企业搞得很好,结果只是一张调令,两句话(你辛苦了!该休息了),三千退休工资就让他“下课”了。“这对于一位企业家来说太不公平了。” “同时,管理层收购是一个主动行为,收购的风险也很大,所以在产权转让的时候,不要好的企业就不转让,而差的企业就硬是通过行政手段转让给管理层和职工。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不公平。管理层作为受让者应该和外资、民资处于相同的地位,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顾亮补充道。 为法铺路 “一切法规的前提都是规则。”郎咸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评论说,“《暂行规定》的制订走出了MBO法制化的第一步,值得肯定。” 其实,需要法制化的不仅仅是MBO,更为重要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进程需要加快。而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立法当属正在起草的《国资法》。 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资法》起草顾问组成员刘纪鹏教授指出,制定《国资法》的目的是要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桥梁,它既要实现沿着市场经济方向搞活微观经济主体,同时,也要体现股份制基础上的国有经济控制力。 “因此,《国资法》中肯定少不了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内容。”蔡敏勇认为,《国资法》是规制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大法,对问题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禁行规定,而此次《暂行规定》对将来的《国资法》中关于国有产权规范和流动作了制度上的准备,从而为《国资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据悉,中国的《国资法》从1993年8月就开始起草,到现在还处于争议当中,专家认为,没有出台的最大原因在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问题,也就是常常被提及的“所有者缺位”。“而此次针对国有产权的转让的专门立法,为在实践中逐步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制定《国资法》提供可供参考的信息。”成涛说。 国资委以前与MBO有关的政策 1、2003年11月中旬,国资委在对政协委员萧厉声提交的“关于国有股股权改革提案”作出答复时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实施MBO条件不成熟,各地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实施MBO试点,并对实施MBO作出原则性规定后,在上述试点取得经验和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上市公司实施MBO的规范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实施MBO。 2、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3、2004年2月1日,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曲线MBO没有实质性限制。 4、2004年9月,国资委首次回应“郎顾之争”引发的产权讨论时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国有中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但要切实做到规范推进,公开公正,有效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2004年10月,国资委发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并称,上市公司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要公开信息。 6、2004年12月14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大型企业不搞MBO,中小企业的MBO在探索中要区别情况,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建立国资委明确出资人,二是要明确产权和负责机构,同时,国资委着手对MBO进行立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