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段晓燕 北京报道
作为十万亿国资的当家人,国资委对国有股权转让的制度设计可谓慎重周全,但学术界有一些不同声音,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所所长陆满平教授认为,国有大型企业可继续尝试MBO。
尝试有理论依据
《21世纪》:你怎么理解国务院和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
陆满平国资委这样规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但我个人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除这次颁布的《暂行规定》,其它部委也有一些涉及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文件。按照这些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管理层收购,并没有按照企业规模区分,而绝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都是大型企业。我认为,从理论的角度而言,MBO的对象不分大小,只不过中小企业容易,大型企业复杂而已。
《21世纪》:李荣融主任解释,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许多条件并不成熟,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现象等,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陆满平:的确,目前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许多外围环境和条件都还需要完善和规范,但应看到,这些问题是一个对国有企业,甚至是民营企业等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国际上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来看,管理层收购追求的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新的统一,是为了解决两权分离下巨大代理成本的问题,国有大型企业存在的许多问题如效率低,导致代理成本增大,我倒认为,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其降低代理成本的效应比中小国有企业更大。
《21世纪》:能否真正降低代理成本,每个个案的体现是不一样的,恐怕不能成为主要理由。
陆满平如果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能向管理层转让,与此同理,这些股权也不应该向外资和民营企业转让,至少,这是一种相对公平的体现。
但事实上,所有的政策都没有限制向外资和民营企业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我查阅了一些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没有按照大中小企业标准来确定外资是否可以投资,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没有限制大型国企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向外商转让。前不久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而这些垄断行业和领域,恰恰是以大型国企为主的。
所以,我认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有对外资和民营企业放开的行业和领域,也应该鼓励同时向管理层放开。
探索可行性方式
《21世纪》:在你看来,一场真正的管理层收购能否合理进行,应该考察哪些指标呢?
陆满平:企业是否适宜搞管理层收购,不在于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有其它诸多因素的考虑。
从买方角度看,目标公司必须存在足够大的“潜在的经理效率空间”,否则经理层就无欲收购。所谓“潜在的经理效率空间”就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着大规模的节约代理成本的可能性。显然,如果只是单纯从买者角度审视,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是最具有实施MBO的价值的,其“潜在的经理效率空间”更大。
此外,企业在评估自身MBO的可行性时,需要考虑未来几年的资本支出压力、财务杠杆的运作空间,以及管理效率进一步提升的可能性。
当然我也承认MBO作为一种崭新的并购技术,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类型。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行业属性、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和市场前景等因素,全面评估收购的可行性,以保证收购的顺利进行和收购后企业的成功运作。
《21世纪》:在现有环境下大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探索管理层收购呢?
陆满平: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其它方式突破,如,MBO既可以对企业整体进行,也可以对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甚至一个部门进行,如对航空公司整体实施MBO很难,但不等于对机场、油料供应公司、配餐公司、宾馆、后勤服务公司等不可以实施MBO。就是航空公司本身,由于单架飞机的运营和资产边界都非常清晰,完全可以MBO作为公司分立和下市的通道,只是MBO较原始的一种实施形式。另外,对于实施主辅分离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可以尝试将辅业的产权或部分产权转让给管理层,通过这种方式来建立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促动辅业的效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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