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不及时上报将追究法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7:3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实习记者贾林男发自北京

  今天(3月1日)开始,《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今后,国资委下属的181家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未及时上报且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国资委可以在部分情况下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协调。

  “国资委单独把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办法作为一个规章公布,这还是第一次。”负责起草本规章的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一位处长对记者说。

  按照《办法》,今后央企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此外,中央企业每年要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在重大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的相应奖惩措施。

  按照《办法》,所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指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央企成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据该处长介绍,以前有关部门对于涉及央企的法律纠纷案件责任归属问题没有任何奖惩机制,这导致了约束的软化,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办法》的出台不仅能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将保护出资人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除了要求央企及时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之外,《办法》还规定了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这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部王中祥对记者说,“备案制的实施将加强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督;而国资委对企业纠纷案件的协调将赋予它帮助企业的依据,规范其出资人的职能。”

  按照《办法》规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实际上是为了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唤志表示,今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将在企业内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处,并开始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

  截止到去年底,在181家中央企业中,53%的企业已经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53家大型企业中的23家已经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报道,去年1~11月,中央企业报送需要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137起,涉案金额185亿元。

  发改委国资研究中心主任高梁昨晚(2月28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近期中航油等国资流失的事件。他表示,在这个时候加强法律的约束力,依法处理企业间的纠纷,时机成熟。

  杨唤志认为,《办法》实施的真正目的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国有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断加大,须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法律风险机制。”

  今年被看作是国资委规范和加强对国企管理的关键一年。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12月的央企负责人会议上表示,今年还将进一步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抓紧出台《中央企业授权经营暂行办法》、《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并抓紧修订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央企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