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产权交易所新规:涉外股权转让交易应进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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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7:1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任绍敏发自上海 由上海市发改委、国资委、外资委和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日前出台。《通知》明确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依法转让给外方投资者或中方投资者受让外方投资者股权的,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进行规范交易。
作为上海进一步贯彻落实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沈立群昨天(2月28日)表示,《通知》出台之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外方股权进场交易做得还不够规范,股权转让双方更注重行政审批,但现在必须先进场交易,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如要转让股权,必须经过中方出资监管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并完成资产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价格,使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更加规范。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产权交易的操作平台,能对产权交易进行有效组织,并能降低交易成本。”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寿德表示,产权交易涉及面较广,因此要求产权市场的运作必须越来越规范,从而保证交易程序的透明和交易行为的公开与公正。“上海出台的《通知》正是为了强化交易的规范性。” 有人将进入联交所交易理解为进场办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手续,沈立群认为,这种理解很片面。实际上,通过充分发掘产权市场信息集聚和辐射的功能,卖方可以找到更合适的投资者,买方也能够寻找更好的投资目标。另外,在有多个竞争者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能使交易价格更加公允。 沈立群还透露,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时常会发生一种现象:在成立初期,企业往往是亏损的,当企业中外双方按要求必须同比例增加资本时,中方常会遇到缺乏资金的情况,而外方投资者因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可能会用较低的价格增持一部分股权,而企业一旦度过亏损期开始盈利后,外方就能凭借股权获取更多利润。“《通知》的出台,能为中方提供更宽阔的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的资金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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