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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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13:34 证券时报 | |||||||||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上市交易公告书自公布后,应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