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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13:34 证券时报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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