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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13:34 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8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5〕137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预期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预期募集规模。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节仅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本节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于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场内发售的销售渠道为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者。

  2、认购的有关规定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2)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5)场内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6)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场内认购的认购费只能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7)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前端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8)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净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总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其中,券商佣金比率由券商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前端认购费率设定。

  例三:某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0%,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00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应缴纳的认购总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100,000×(1+1.0%)=101,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份。

  (四)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节只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本节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该等份额适用于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

  1、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展,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5年10月10日到2005年11月11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发售或延长发售期间,具体变更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5、基金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以及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分为前端认购费用及后端认购费用两种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缴纳前端认购费用,也可选择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选择前端认购费用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161706”。

  选择后端认购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161707”,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通过该方式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A.前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前端认购费率如下表:

  前端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

  前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其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B.后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后端认购费率按持有时间进行分档的办法。后端认购费率如下表:

  后端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A.前端认购费用模式下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B.后端认购费用模式下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前端认购费用=99,009.90×1.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1.00=99,01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本基金最终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总金额和认购总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6、认购的程序和限制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a.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b.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c.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d.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各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e.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与费用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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