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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13:34 证券时报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前端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券商佣金比率。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部分。

  4、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部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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