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在二级市场外,由券商为中介,为“大小非”流通寻找大批买家的二次发售制度将给“大小非”流通增加篱笆,从而会避免对二级市场的负面影响。然而,该机制在理论层面存合法性质疑,在操作层面面临券商中介能力挑战。[评论]
事件:2008年8月20日,受二次发售规则正在制订完善消息的刺激,券商股全线涨停。2008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市场热点问题答记者问。在针对记者的“‘大小非’解禁、减持行为,证监会近期将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措施?”时,新闻发言人回答到:“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机制。例如,研究通过券商中介达成交易,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完善大宗股份减持的市场约束、减震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开发可交换债券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逐步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 [全文]
分析人士指出,市场流传监管层或将“引入二次发售机制”来解决大小非解禁事宜,导致券商概念早盘纷纷冲高;但随着监管层一直“沉默”,消息未能立即兑现,资金担忧加剧,获利了结愿望增强。盘中不少券商股从涨停板打开,就证明此前介入的资金不少已经售出股票。[全文]
银河证券分析师吕喆认为,传闻并未解决大小非解禁造成的巨大流通股给股市带来的潜在压力。目前已经解禁的大小非中绝大部分还没有减持,同时未来两年仍将有大规模的大小非解禁,一旦该传闻属实,则在相关办法正式推出前,可能引发解禁大小非的加速减持,对股市而言无疑是一大利空。 [全文]
·名词解释:在美国,二次发售又称“二次发行”(Secondary Offering),指公司的主要个人或机构持股人对公众发售其限制性股票。二次发售的程序同IPO完全一样,必须申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此次管理层有可能采取“二次发售+可交换债券”的组合形式解决“大小非”问题,即“大小非”股东以较小的折扣价将限售股转让给券商包销,“大小非”股东可直接获得资金流动性,券商获得承销费收入;同时“大小非”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转换价格可高于市价),投资者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如未来股价上涨超过转换价,投资者可转换成该股份,从而对投资者构成吸引力;当股价上涨至市价和转换价之间时,投资者不转换股份,券商可获得差价收益,但是要承担未售出股份的跌价风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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