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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发售机制”关键在于引入增量长期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 07:0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唐学鹏

  在股指持续低迷的时候,监管部门摒弃了以往“维护股指”的旧策略,而是采取加快制度建设的办法,例如打击内幕交易、规范股东增持、公司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大小非减持拟引入二次发售机制、推动长期资金入市等等,我们认为,制度建设是打破过去“恶性循环”最明智的做法,是一种更新意义上的“维稳主义”。

  毫无疑问,导致股指低迷的重要冲击性因素是“大小非”,而8月份又是“大小非”解禁的高峰期之一,于是对“大小非”的制度式缓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小非”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们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了流通权,从契约论的角度看,任何突然性地掐断“大小非流通权”、来扭转“券多资少”局面、以图让股价上涨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但必须承认,尽管“大小非”支付了对价,但它们的成本同目前的市价相比实在太过低廉,这造成了市场恐慌)。我们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大小非的流通权实施方式是唯一和排他的——只在二级市场上按照市价“套现”,其他方式都是不能接受的。实际上,规范“大小非”减持信息和让它们(超1%)上大宗交易平台就是一种“流通权实施方式”的变革,而通过更进一步的设计,则可以达到“缓震市场”的作用。而最近监管层就表达了“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机制。研究通过券商中介达成交易,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完善大宗股份减持的市场约束、减震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图,可以看作是此种思路的深化。

  解决“大小非冲击”必然是一个妥协的方案,一方面要求“大小非”获得合适的定价(不能按照股票市价来计算),另一方面要引入增量资金对释放出来的大小非股票进行“承接”。所谓“二次发售机制”就是让券商等机构承担第一方面的“寻价功能”。例如让券商去大宗交易市场认购减持的大小非,价高者得,类似于“新股发行网下竞价申购”,这样做的好处是让不同品质上市公司的大小非得到“竞价区分”;同时也方便机构跟大小非更好地谈判,进行合理地“压价”。机构拿到竞价后的大小非后,采取适当的运作(有如承销或者包销),使其能在二级市场“高价出售”,在这个出售过程中,机构可以自由出售(相当于购买了自由的“流通实施权”,而大小非的对价支付仅获得“最终流通权”),而不受1%必上大宗交易系统的限制。

  问题在于,券商竞得大小非股票(肯定低于市价),肯定不会长期持有,必然要运作卖出(无论是融券还是直接卖),而市场则必然会延续过往的行为模式,将其估值重心下移,迫使券商承受不断下跌的价格。所以,“二次发售机制”的承接者如果还是市场存量资金池的话,那么最终情景还是不堪。

  而这中间就要打造一个“环节”来实施平衡性地过渡,即要开发“可交换债券”。我们认为,尽管监管层语焉不详,但巨大的创造性空间已经诞生——例如,可以给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打比方中石油)债券的债权投资者(一般是长期投资者,比如保险、年金、社保等等)一个选择:债券到期,可以用股票作为债券偿付的方式。而这一“债转股”的价格协定既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询价来完成,也可以进行私下的磋商,一旦确定了“债转股”的价格,相当于为股票的长期价格走势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基石,这也为现在“跌跌不休”的股市提供信心。或者,还有一种方法是,让机构竞拍得到大小非之后,以这些股票为基础,发行可转债来回笼资金,可转债的“利率和转换条件”同债券的潜在购买者(长期资金主体)进行单独协商,进而确立一个被各方接受的价格,而这一价格不仅代表着增量长期资金的看法,也为目前的股市提供了一个价值衡量的平台,进而摆脱现在这种恐慌性的“杀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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