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一季度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城市 | 主要限购措施 | 个税措施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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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细则全文 | 自3月31日起,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 | 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 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新旧政策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
上海细则全文 | 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 | 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 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各项制度规定,房屋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 |
重庆细则全文 | 无限购措施 |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差别化税率征收政策。 | 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
广州细则全文 | 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即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 2013年广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涨幅要低于广州市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深圳细则全文 | 继续实施限购,杜绝通过补缴社保、多重户口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 | 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并根据房价变动,适时、适当调整征税评估价格,但对如何实施二手房交易“20%个税”细则避而不谈。 | 在房价调控方面,明确提出,确保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
中央/地方 | 日期 | 消息来源 | 文件名称 | 核心要点 |
中央 | 4月3日 | 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土地调控作为首要目标 | 国土资源部通知 | 加强和完善土地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强化土地规划统筹管控;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预审,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 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
4月9日 | 住建部:上调收入线标准以扩大保障房覆盖范围 |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 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 各地适当上调收入线标准,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 今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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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 | 国家发改委:八家房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受到查处 | 国家发改委通知 | 发改委通报八家房地产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罚款总金额超千万; 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一次性公开所有可售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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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 | 国土资源部: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15.08万公顷 | 国土资源部公告 | 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5.08万公顷,是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9.77万公顷)的1.5倍;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供应4.15万公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0.92万公顷,“三类住房”用地计划占住房用地计划总量的比重进一步提升至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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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 | 国土资源部:用地计划指标向保障性住房倾斜 | 《关于下达2013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 2013年全国下达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量与去年持平; 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 农村地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单列规模不得低于国家下达计划指标总量的3%-5%; 用地计划指标要向保障性住房倾斜; 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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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4月1日 | 北京地税局:严格执行20%税率 |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答》 | 能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个税计算;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税务部门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
4月8日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提至7成 |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 明确二套房标准,有住房、有贷款记录以及有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均视为二套房; 调整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 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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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 | 北京住建委:新购保障房须夫妻共办产权 | 《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家庭新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上也要写上夫妻二人的姓名; 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价回购,不得上市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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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4月22日 | 广州国土房管局:执行商品房价格指导 | 《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的通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商品住宅预售前,房地产企业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的,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浙江 | 4月7日 |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幅提升公积金可贷额度月缴存比例 | 《关于调整2013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月缴交额标准的通知》 | 连续缴存满1年,且最近一年月缴存额在235元及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收紧,以公积金贷款50万元为例,此前月缴存额超过487元即可,调整后最低月缴存额提升至1088元。 |
苏州 | 4月3日 |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 《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 贷款额度调整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倍(原为最高50万),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连续缴存期限上调至12个月;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
三轮楼市调控
关键点对比 |
2013.3.31调控措施 | 2011.1.26 调控措施 | 2010.9.29 调控措施 |
首套房首付比例 | --- | --- | 不分住房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贷款首付要30%及以上。 |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二套房贷首付升至七成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不分地区,要求各商业银行一律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购房 | --- |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限购目标 | 房价控制目标:与2012年相比保持稳定。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 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
家庭及个人购房限制 | 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 --- | --- |
问责 | 违反限购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 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未出台新政细则的要出细则,已经出台细则的要完善。 |
万众瞩目,期待已久,如约而至,在三月份的最后两天,北京国五条细则公布了。相比五天前的广东省细则,明显有新料,在房价控制目标、限购、二套房贷、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有所细化与升级。
两个城市均没有表示要将房价降下来,北京称让住房回归居住属性,并没说回归合理价位,表态还不如温总理,有了这两个榜样,其他城市也只会装装样子,国五条再次把地产股砸出底部,目前就是机会。
综合来看,感觉这次狼真的来了,房价疯狂上涨的时代应该是差不多终结了,未来一线城市将会被强制抑制住那种上涨的欲望,至于二三线城市,由于新型城镇化未来将会如火如荼地进行下去。
至于规定本身,堵假离婚之漏,动机也是可以理解的,虽然公正仍值得商榷。比如,真正离婚的,带一个孩子,若有父母,仅有一套小户型,不够用,想再买一套,却不被允许,是否不够人性化?
150万房价个税多缴24万
背景:吴先生在朝阳区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小户型二类经济适用房,该房已满五年可上市交易,但并非业主的唯一住房。
按现行政策:吴先生需替业主缴纳总房价1%的个人所得税,即150×1%=1.5万元。
按照新政策:因该经济适用房最初价值仅为20万元,如果按照差额缴税即(150-20)×20%=26万。
随着新政的执行,各地新房、二手房市场交易量将陷入低谷期,价格可能经历短暂的滞涨期。中长期而言,新房市场将优先于二手房市场率先回涨。而新房市场转让环节税收较少的优势将逐渐得以体现,部分购房者也会再次回归新房市场,带动新房市场交易量上涨。
一些近期打算购买二手房的买家高度关注其中有关个税的表述,担心新的计征办法将提高二手房交易成本,更担心增加的税负会被转嫁到买方头上。预计新政策实施后二手市场的放盘量和成交量都会降低。
早年的房子,特别是房改房等,可能存在房屋信息缺失的现象。因此,可以预见,楼龄较老、近年没有成交的房子受到影响的可能性较小;而近年有过成交、特别是电梯楼等,将受到很大影响。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明细 | |||
契税 | 家庭唯一住房 | 90平米以下(含90m2) | 缴纳1% |
90-144平米(含144m2) | 缴纳1.5% | ||
144m2以上 | 缴纳3% | ||
二套及以上 | 不论面积 | 缴纳3% | |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明细 | |||
不满5年 | 满5年 | ||
营业税 | 144m2以下(含144m2) | 卖出评估价×5.6% | 无 |
144m2以上 | 卖出评估价×5.6% | (卖出评估价-买进价)×5.6% | |
个人所得税 | 144m2以下(含144m2) | 1、(卖出评估价-买进价)×20%
2、卖出评估价×1% |
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非唯一住房: 1、(卖出评估价-买进价)×20% 2、卖出评估价×1% |
144m2以上 | 1、(卖出评估价-买进价)×20%
2、卖出评估价×1% |
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非唯一住房: 1、(卖出评估价-买进价)×20% 2、卖出评估价×1% |
个税新政:一律按差额20%征税
举例说明:
若买房人在08年以80万购入河西奥体一套两居室房子,现在以200万卖掉,差额为120万,那么光个税就要缴纳:120万×20%=24万
税收\分类 | 税种 | 纳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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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流通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0.5-10元/平米 |
土地增值税 |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30%、40%、50% 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 应纳税所得 | 33% | |
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产的收入"额减除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20% | |
印花税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价格 | 万分之三 | |
契税 |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契约价格 | 3-5% | |
营业税 |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营业额 | 5.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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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环节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0.5-10元/平米/年 |
房产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1.2%(12%)/年 | |
城市房地产税 |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 1.5%/15%(新房免三年) |
国家和地区 |
物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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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 如房地产作出租用途,则该租金收入需要缴纳物业税。每一个课税年度按照土地或楼宇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向在香港拥有土地或楼宇的业主征收,税率为15%。 |
台 湾 | 按我国台湾物业税的征收标准来看,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年收取的税费将有可能在房屋总和0.8%-1.5%/年。 |
新加坡 | 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对所有房产征收,自住房产的物业税率是4%,其他类型的房产的物业税率是10%。 |
日 本 | 日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等不动产课征的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注册执照税等,同时还有遗产继承税与赠予税。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 |
韩 国 | 韩国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达到惊人的30%。而韩国在接下来的2年内,还有可能进一步调整房地产税率。财产税和土地税将会被整合为资本收益税,税率将增加为:第二套房产为50%,而第三套房产为60%。 |
美 国 | 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这项税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1%到3%。 |
德 国 | 不动产税:根据评估价值的1%-1.5%征收。 |
法 国 | 不动产税:持有不动产者,每年按3%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纳税。公司将自己房产装修后出租,按税基的84%缴纳15%-30%营业税。税基包括:公司房产的出租价值,或16%的公司所付出租金。 |
瑞 典 | 不动产税,征收额度为不动产税务评估价值的0.5-1%。自2001年起,对于单栋独立家庭住房(相同于国内别墅的那种住房),税率为1%,对共同产权型的公寓住宅,税率为0.5%。商业物产不动产税率为1%,工业物产税率为0.5%。 |
意大利 |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价值的0.4%-0.7%。 |
西班牙 |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价值征收(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50%),税率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