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版国五条细则:房价过快上涨才征20%个税

2013年03月26日 01:53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徐学成 发自广州

  昨日(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挂出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粤五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个版本的地方细则与“国五条”对二手房出售计征20%所得税的规定相比,存在不少“漏洞”;同时在其他问题上的限定也相对模糊。业内人士解读称,广东省的细则“实质内容不多”,不仅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反而会使购房者对于房价下行的希望落空。

  房价上涨过快,问责政府负责人

  昨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粤五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内容基本与国务院于2月26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17号文,下同)相呼应。

  广东省政府在通知中提出了5条措施,包括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增加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具体到各项条款上,“粤五条”提到,对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及时对该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广东省政府还规定,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

  此外,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

  同时,广东省政府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要于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称“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20%个税”征收范围模糊

  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7号文,业界将其称为“国五条”细则,此细则一经公开,即引来外界的广泛关注。

  除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会否就此继续从严的讨论之外,外界关注的焦点在于国务院在17号文中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0%个税”条款出台后,包括广州在内的多地上演了争抢 “末班车”的景象。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日来的了解,大多数购房者,尤其是二手房的潜在买家,都希望赶在地方执行这一政策之前尽快 “下手”,以避免缴纳更多的税费。但就“粤五条”细则来看,不免让人产生规避“20%个税”规定的嫌疑。

  在“粤五条”中,广东省规定“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多位业内人士在阅读完这一条款之后几乎产生了同样的疑问:“房价过快上涨”如何界定?经纬行研究中心总监朱欣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过快上涨应该有个时间和数量的概念,到底5%是过快还是10%是过快,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她指出,这种规定给地方的操作空间相当大。

  控房价预期尚不明朗

  对于部分刚需购房者来说,通过政府调控使房价下行几乎是共同的期望,“国五条”细则,特别是“20%个税”规定的出台,则使得这个愿望空前强烈。

  但“粤五条”似乎有些让人“失望”。朱欣苑指出,广东省细则更多的是对以往政策的重申和说明,并无实质内容,包括个税征收标准等17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条款,广东省都并未要求严格执行。“不只是我们,大家可能都会觉得没有实质内容,要买楼的还是会买,不但不会对价格产生实质影响,可能使得之前紧张的市场气氛趋于舒缓。”朱欣苑认为,购房者对于通过政府来控制房价的期望可能会出现心理落差。

  不过,满堂红研究部高级主任肖文晓则认为现在评估“粤五条”的市场影响为时过早。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各地方的细则最迟也需要在这个月底出台,真正评估‘粤五条’的影响需要看其他地方的规定,以及等到广州、深圳等重点城市制定地方细则后,才能有准确的判断。”

  “粤五条”部分款项

  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 〔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

  延伸阅读:国五条要点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已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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