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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工作滞后 投资企业债尚属空中楼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9:0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继先 上海报道

  日前,银行拿到了投资企业债的”通行证”,但许多大银行的相关人士都表示,还需要研究相关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且,由于《新企业债管理条例》迟迟未出台,谁能当好企业债的做市商也是个悬念。

  周一央行发布了一份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30号公告),核心精神是将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由审批改成核准,并准许包括银行信用社等众多储蓄类机构投资企业债。其积极意义在于,通过扩大企业债券的投资主体,完善相关信息披露等举措,推动企业债的发展更加规范化和市场化。但市场人士认为,顺利推进银行投资企业债,还需再添”一把柴”。

  大小银行态度不一

  实际上,银行买卖企业债一直就是”公开的秘密”。央行推出30号公告后,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是对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的突破。事实上,这可能是理解上的偏差。

  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业内人士认为,这并没有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金来投资企业债,可以打政策的”擦边球”。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些银行通过券商、保险等机构去购买企业债的现象。据了解,在这类业务上态度积极的大多是中小银行。实际上,由于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本身信用就高,在发行时又被要求有银行担保,其风险本质上相当于银行的次级债。银行”暗投”企业债风险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2005年债市火爆,企业债更是”一券难求”,”暗投”现象愈发普遍。市场人士说,现在央行发布了30号公告,无非把市场上的隐性操作显性化、规范化,顺应了市场需求。

  但对于四大行为主的大银行来说,过去”暗投”企业债的情况很少。一位中国银行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我们的投资品种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会去买投资不明确的品种,比如企业债,尽管没说不能用自有资金投资,但也没有明确的说可以投,况且,划分自有资金和储蓄本身也很困难。”

  现在,央行明确了银行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投资企业债,大行具体实施也有个过程。

  建行的一位人士说,首先需要修改相关制度和规定,设定好总的企业债投资头寸,再者,要与公司业务、信贷审查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分配信用额度。中行的上述人士也强调,投资企业债肯定是要占信用额度的。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对某一家发行企业债的企业本身就有一个总的授信额度,投资其企业债的数量要与相关贷款、票据贴现等等一并计算,总体金额不能超过全部授信额度。农行的人士也表示,具体操作牵涉较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谁来担当做市商?

  按照30号公告第七条,央行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至少对一只债券进行双边报价,企业债承销商要积极开展对公司债券的双边报价,以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然而,在目前条件下,这一点实施起来还颇为困难,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银行不能参与企业债承销,担当做市商成本高。承担做市商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手中要握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债。当前银行间市场流通的企业债总体规模大约为300亿,加上已经发行但还未发行的05中信债券90亿,约390亿,总体规模偏小。并且,如果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不断购买,拿足做市商需要的量,成本可能较高。

  如果机构能从一级市场购买,不仅能满足量的需求,还能获得优惠价格。截至到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一共15家机构,其中银行13家,券商2家,分别是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由于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完全堵死了银行参与企业债一级市场的道路,开禁可能还需要等到新《企业债管理条例》出台。

  据业内人士介绍,银行申请债券做市商门槛其实并不高,到现在总体数量不多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有些权衡利益后,认为担当做市商义务大于收益而没有申请,毕竟,债券市场做市商的诱惑力恐怕没有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大;有些是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没有申请;还有些则是条件不够,如绝大多数券商。

  另一方面,具备承销资格的券商又”难当大任”。其一,15家债券市场做市商中只有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两家券商同时具备企业债的承销资格,并且企业债承销业绩处于行业领先,然而总体数量依然不足。其二,担当做市商肯定也要占用一定规模的资金,而券商本来就缺钱。一位券商债券人士也向记者承认,担当企业债做市商压力较大,只能小规模的去做。

  当然,企业债做市商也有很多种办法来减小压力,如报出一个远远偏离市场的买入或卖出价,让市场无法成交。如果这样,央行增加企业债交易流通活跃性的愿望暂时就无法实现了。

  总体而言,30号公告对未来企业债市场的发展意义甚远。然而,由于银行间市场的主要投资机构需要时间适应,而新《企业债管理条例》还未公布,企业债发展新思路和旧办法的冲突还会继续存在,银行大举争抢企业债、推动其价格上扬的场面短期不大可能出现。30号公告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再添一把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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