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做市商保障流动性 公司债市场流速将加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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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0: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湘财证券 胡伟东 发行环节新规定及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也有望出台 央行昨日发布2005年30号公告,对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作出相应的规定。解读央行“30号公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司债券(含企
拓宽投资主体活跃交易 公告规定: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者均可买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投资者也可以买卖在银行间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这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而言是一个突破。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没有规定。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法的》制约不能买卖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者均可以买卖公司债券,这无疑将极大地拓宽公司债券的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将与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年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一起,成为公司债券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另外,由于银行间市场主要是机构的市场,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也符合公司债券的机构投资的本质和内在要求,从而活跃公司债券的流通和交易。 引入做市商保障流动性 公告规定: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应至少对1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公司债券承销商要积极开展对公司债券的双边报价,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毫无疑问,在公司债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将扭转当前企业债券市场交易冷清的局面,促进公司债券流动性的提高,而银行间市场的OTC交易框架也为双边报价和做市商的推出提供了便利和交易框架。 完善信息披露控制风险 公告从多方面对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如,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需要向市场披露财务报告等有关信息。 公告中还规定: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作出披露。 从中不难看出,公告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一直相对缺乏的企业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总之,央行“30号公告”主要是从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流通等环节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随着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环节的新的规定也有望出台,并在此基础上推行的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的大发展可以期待。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