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舟山网
案例一
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王某在舟山新城甬东嘉盛华庭门口生活垃圾投放点,未将可回收物(一个硬纸盒,一个泡沫塑料)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内,随意丢弃在其他垃圾桶旁。当事人王某已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案例二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韩某未将其他垃圾(纸巾和塑料包装袋)和易腐垃圾(菜叶和玉米壳等)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中,随意丢弃在舟山市新城新晨颐景园小区北门可回收垃圾站。当事人韩某已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案例三
2022年8月2日,当事人吕某未将其他垃圾(纸巾和零食包装袋)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中,随意丢弃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商业街菜场路0号、1号门口。当事人吕某已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来源:新城分类办、掌上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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