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在即 “拿回扣”等银保乱象或被严惩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在即 “拿回扣”等银保乱象或被严惩
2019年09月17日 16:06 上海金融报

原标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在即 “拿回扣”等银保乱象或被严惩 来源:上海金融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银保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有关银保业务的管理办法将废止。

《上海金融报》记者对《管理办法》中的70条规定进行梳理后发现,在业务准入方面,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如果主业经营情况良好,将由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改为2年(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在业务退出方面,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商业银行发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商业银行网点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存在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情况,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出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等情况,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某银行人士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管理办法》中的这些举措完善了业务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举措也有利于遏制两大行业乱象。

近年来,随着银保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拿回扣”等乱象日益明显。

针对银保业务中的“拿回扣”乱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有关内容。台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代理险种、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

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认为,《管理办法》中的这些规定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费和佣金账户、记录销售人员报酬的模糊概念,有利于加强银保佣金结算透明度,减少因销售回扣大小账的乱象,形成健康的销售服务体系。

销售误导也是银保渠道销售长期存在的乱象。针对这一乱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不得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不得有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长期以来,销售误导的情况时常发生,主要原因可能是指标压力。”上述银行人士表示,此外,银行近年来不断降低销售岗位的人员招聘门槛也是重要的诱因之一。“在较大利益驱使下,一些销售人员或会突破原则,进行一些违法违规操作。虽然短期收益明显,但最后往往会付出惨重代价,损人不利己。此次《管理办法》中的细则再次给这部分销售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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