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11月06日 05:1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浦发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38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7号)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500,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80,000,000元,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7,650,000元,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912,350,000元。2019年11月4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630号)。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信证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按月(公历每月5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至节后第1个银行工作日。

  四、公司每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电邮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资金的支出凭证。

  五、经公司事先同意,联席保荐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六、公司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

  七、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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