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原则上须清理对赌协议

科创板IPO原则上须清理对赌协议
2019年03月25日 00:38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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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IPO原则上须清理对赌协议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24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简称《问答(二)》)。《问答(二)》对于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实际控制人认定,与PE、VC等机构间的“对赌协议”的处置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以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据悉,《问答(二)》发布后,现阶段科创板所需审核标准基本齐备。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根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更新。

  中介机构全面核查新股东

  《问答(二)》明确,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转A02版)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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