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年01月08日 01:05 中国证券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于本案中为被告人之一;

  ●涉案金额分别为2,514,222元及逾期利息(以2,514,2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7,023,284.42元及逾期利息466,78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58号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根据《履行义务协议书》约定,公司决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另根据判决书,本案件受理费35,810元,由公司负担,并计入公司2018年度损失。而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60号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厦华电子”)于2017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编号为“临2017-081”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司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58号、(2017)闽0205民初2260号]两案的应诉通知书,其受理了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中乙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乙祥就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针对(2017)闽0205民初2258号诉讼案件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二次土方平整工程款2,514,22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2,514,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1,112,042元);

  2、针对(2017)闽0205民初2260号诉讼案件请求

  (1)请求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

  (2)被告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9,657,964.6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58号及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60号,相关情况如下:

  1、“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58号”的判决情况

  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4,222元及逾期利息(以2,514,2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10元,由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60号”的判决情况

  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3,284.42元及逾期利息466,789元,合计7,490,073.42元;

  二、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6,184元,由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633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551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58号”所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收到相关民事判决书后,公司积极与涉案项目的业主方进行沟通,并达成了《履行义务协议书》,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甲方: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该工程项目的最终业主方为厦门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是厦门火炬管委会指定的代业主及付款单位,厦华电子为代建单位,厦华电子实际不应成为付款的义务人也非最终权益的享有者,故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应就前述案件提起上诉并积极抗辩,以争取协议双方的最大权益。

  二、自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或与案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起的两日内,甲方按照生效判决或者调解、和解协议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本金以转账的方式将所需款项汇入厦华电子指定履行账户。

  三、甲方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以厦门市财政审核所审定的人民币2,514,222元为限,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协调中乙祥出具发票给甲方。

  四、乙方应在生效判决或者调解、和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内将应付款项汇入法院或债权人指定的用于履行债权的债权人账户。

  五、乙方保证该清偿款用于实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该案生效的调解和和解协议,绝不用做其它用途。

  因公司仅为该工程的代建单位,而实际工程业主为厦门火炬管委会,本案判决的工程款的付款义务将由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且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公司决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另根据判决书,本案件受理费35,810元,由公司负担,并计入公司2018年度损失。

  2、“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所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58号

  2、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260号

  3、《履行义务协议书》。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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