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01:45 中国证券报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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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9号,负责人:王仁堂。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4:马生国。

  被告5: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25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5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质字E201503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9000万元,协议签订后,遂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6年5月3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1号、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2号),约定,被告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336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问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12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借款87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时,合同还对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担保、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原料公司)、中银股份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年中银宁司抵字A2017029-1号、2017年中银宁司抵字A2017029-2号),约定,被告中银原料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南环路南侧嘉源路西侧的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0534号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灵武市嘉源路西侧羊绒工业园区的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5428号、00025429号、00025430号、00025431号、00025432号、00025433号、00025434号、00025435号、00025436号九处房产、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南环路北侧嘉源路西侧的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0707号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嘉源路西侧的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6678号、00026679号二处房产,以及位于灵武市狼皮子梁生态移民安置区的证号为灵国用(2012)第60027号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灵武市狼皮子梁生态移民安置区的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郝桥镇字第 00029998 号一处房产为编号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遂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发放借款8700万元。

  编号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本金87000000.00元,利息、罚息4222716.13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4,222,716.1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91,222,716.13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南环路南侧嘉源路西侧的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0534号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灵武市嘉源路西侧羊绒工业园区的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5428号、00025429号、 00025430号、00025431号、00025432号、00025433号、 00025434号、00025435号、00025436号九处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南环路北侧嘉源路西侧的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0707号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嘉源路西侧的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6678号、O0026679号二处房产,以及位于灵武市狼皮子梁生态移民安置区的证号为灵国用(2012)第60027号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灵武市狼皮子梁生态移民安置区的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郝桥镇字第00029998号一处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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