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业务,被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当事人刘连军被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8〕18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24E
主要负责人:薛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2016年9月开通“某某某在线”微信公众号,2016年10月注册“某某某在线”网站。你公司未经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授权和允许通过上述平台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网站未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业务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8〕17号
被处罚人:刘连军
身份证号:32032119801113****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江苏”)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未按规定登记台账
截至2018年9月14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徐州市营业部(以下简称“联合徐州”)作为保险经纪人承办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某某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记录台账时,有25万余人未按规定记载被保险人姓名、保险金额、保险费交付等情况。
二、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业务
联合江苏2016年9月开通“某某某在线”微信公众号,2016年10月注册“某某某在线”网站。联合江苏未经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授权和允许通过上述平台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网站未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业务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时任联合江苏和联合徐州负责人,对任职期间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时任联合江苏和联合徐州负责人,对任职期间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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