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 触动了谁的神经?

15.4%!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 触动了谁的神经?
2020年08月20日 21:3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15.4%!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触动了谁的神经?

  原创 财经五月花 

  来源:财经五月花 

  —摘  要—

  正如硬币的两面: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资还是民间借贷利率都会降下来,融资成本变得相对便宜;但业界担心,这可能会对部分人群产生“挤出效应”,甚至造成民间借贷阳光化暂停,进一步转入地下

  文|张颖馨 严沁雯

  “调整力度大,速度很快,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机关决定市场化利率是否合适?这样下去没法做了。”

  “接下来只有真正建立起风险定价能力的机构才能继续前行。”

  8月20日上午,一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材料引发市场热议。该材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消息流出后,部分市场人士认为,上述材料内容不大可能成为现实,因其与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相符之处。

  但在8月20日下午3时召开的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上述内容成为现实。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来讲,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资还是民间借贷利率都会降下来,融资成本变得相对便宜,这是好事。但正如硬币的两面,按照最新《规定》,潜在的不利影响亦需重视。

  “还是得看后续怎么执行。”对于最新发布的《规定》,更多的市场主体持以观望态度。

  上限15.4%,锚定LPR4倍

  《财经》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规定》所涉及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贺小荣说。

  第二项修改内容则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即上述提到的按照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对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贺小荣表示,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这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贺小荣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再者,利率的修订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为何将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其通过列举过往中国官方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论证。

  修订内容之三则是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对民法典的贯彻落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事实上,在最新《规定》正式发布前,业内已针对相关话题展开多次讨论。据《财经》记者了解,最高法曾组织闭门研讨会,召集来自司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业界、学界专家等就最新《规定》展开深入讨论。

  此前的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彼时,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上述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市场热议。《财经》记者注意到,国内学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该不该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管制、该不该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该如何设定。

  执行尺度不一引担忧

  有业内人士直言,最新版的《规定》发布,从金融机构来看,LPR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在降低。民间借贷也是如此,未来的融资会出现“双降低”模式。 确实是一件好事儿。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来讲,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资还是民间借贷,都降下来,融资成本变得相对便宜。

  但正如硬币的两面,按照最新《规定》,潜在的不利影响亦被多名业内人士所提及。

  “融资可能变得不太容易了。目前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放开,也是要看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和偿还能力。有观点认为:未来,银行会出现相对的‘坏账’,不良率会升高。所以,未来企业或者个人融资,虽然利率和成本降低,但是要看你的实际经营能力。这才是比拼真本事的时候。”金融科技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指出。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引导市场利率下行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一蹴而就地实施也会带来消极影响。在金融科技、运营机制和公共基础设施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大幅降低保护上限可能会对部分人群产生“挤出效应”,不能准确对其进行风险定价。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突出问题,中国可以继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如果运用计划手段、法律手段,直接干预金融运行规律,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可能出现如下几类问题:

  一是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退出,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由于利率受到严格管制,部分利率更将以名目繁多的费用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更加不规范;三是司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大量民间借贷行为转向地下,民间借贷阳光化暂停;四是部分债务人或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侵害放贷机构合法权益;五是由于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约束金融机构,过低的利率上限将使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受到冲击。

  “导致逃废债现象加剧不是新规出台的初衷,同时国家也有一系列打击逃废债的法律制度,借款人恶意讨债必然会受到法律惩处。但如果部分借款人偏听偏信,错误解读新规,形成不当预期,也有可能助长其逃废债心理。”车宁说。

  事实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所说,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并不在此《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新规不用过于“敏感”。但不少机构向《财经》记者表示,《规定》发布将对其经营、展业等方面带来不小的影响。

  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虽然明面上都说和持牌金融机构关系不大,但肯定是有影响的。“企业经营面对的可不是最高法,影响因子太多,接下来日子会越来越不好过。贷款利率上限大幅下移,会导致我们的客群上移,最终就变成去与银行信用卡抢市场。客群风险不变,但定价强行下调的话,业务基本没法做。”

  不少银行人士亦认为,新规之下,很难独善其身。“影响其实比较大。可能信用卡利率还会保持大于15.4%,但银行自己的放贷业务恐怕不敢高于15.4%。与此同时,银行的助贷业务也会大量萎缩。”华北某城商行高管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调侃称,“民间借贷利率都设定到了15.4%,银行的利率要再往上走情何以堪?”

  对于更多金融机构来说,更大的挑战集中在: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在实际案例判决中,会存在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参照,进而约束金融机构的情况。

  据了解,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国内采取的是不同的管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金融机构贷款实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实际上,央行通过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形式,仍然对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管理。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规范。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次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俗称“四倍利率”。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了“四倍利率”。该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两线三区’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也以‘两线三区’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董希淼强调,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本来就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模糊地带:小贷公司是否纳入

  眼下,面临更大挑战的可能是部分助贷机构、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等。

  “助贷机构基本都在兜底,未来恐怕除了头部的几家,大部分都得倒下。”一名头部助贷机构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早期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年化风险成本在18%左右,资金成本按照12%,营销成本8%,再加上运营和人工成本,整体成本至少在42%。之后随着监管趋严,综合借贷成本持续强制下降,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虽然助贷公司属于中介,本身并不是债权人,不会直接收到政策的影响。但我们内部估算了一下,综合贷款费率在24%左右,我们仅能实现保本微利,若继续往下降,之后没法做了。”某助贷平台业务负责人表示。

  而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等则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其是否属于上述民间借贷定义中所指的“金融机构”,目前尚未有明确说法,且一直存在争议。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彼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说到:“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怡告诉《财经》记者,若此次发布的新规没有与之相左的意见,应当认为今天发布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小额贷款公司是持牌专业放贷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是专业金融服务。

  另有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除非法商事放贷行为,中国合法的放贷行为及其主体只有民间借贷的民事放贷以及受监管企业的商事放贷。受监管的企业则是金融监管部门设立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目前的一行两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对象中有一部分经营放贷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内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授权的市县机构,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监管对象为“7+4”,“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全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对此,上述小贷公司负责人认为小贷公司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董希淼认为,至于联合贷款、助贷业务监管,不属于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调整范围。对从事助贷业务等金融科技企业如何监管,是金融监管政策问题。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有助于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助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

  董希淼进一步强调,民间借贷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经济领域。古今中外,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几千年,是生生不息的民间金融活动。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理解,要与时俱进,应客观中性。民间借贷是我国融资体系的重要补充,在缓解民营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应避免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意识形态化,更不能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等同于“不劳而获”“吸血鬼”等。对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也应理性看待。

  车宁告诉《财经》记者,此次发布的《规定》,后续可行性有两点值得探讨:第一是适用范围,民间金融是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的“他者”,其范围往往基于后者由排除法确定,然而针对何为金融机构,不同监管部门不同规定间、规定与技术标准间(如《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都有不同规定,业界对某些业态是否属于民间金融的争论一定意义上也来源于此。

  第二是实际效用,相对于“四倍线”,“三分利”既有本国历史的实践,也有域外经验的支持,如美国就将36%视为小额贷款利率的公平基准,因此可以说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司法能动性”的初衷是好的,希望以更积极的介入推动更公平结果的出现,然而有必要正视市场力量的反噬。毕竟民间金融在实现手段上有很强的隐蔽性,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的地下金融复燃、监管博弈加强等次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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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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