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 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最高法: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 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08月20日 15:1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8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会在最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

  贺小荣表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贺小荣指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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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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