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启示录:中企需警惕美国“长臂”法律陷阱

孟晚舟事件启示录:中企需警惕美国“长臂”法律陷阱
2019年01月08日 07:40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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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戈:警惕美国“长臂”法律陷阱,“长臂”到底有多长?

  来源:中外管理杂志 文:刘戈

  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美国“长臂”法律的手越来越定向地伸向了中国企业。即使企业完全合规经营,也可能因为偶尔的疏忽掉入陷阱,甚至有被故意栽赃的风险。

  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应美国法院的引渡要求被加拿大政府扣留的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对于不大了解美国法律的普通人在气愤之余,仍深感困惑。

  按照美国纽约东区法院提出的逮捕依据,一家多年前开设的公司,疑似向伊朗出口违禁产品,华为可能是这家公司的真正拥有者,证据是孟晚舟曾经担任过董事,并且公司使用过华为的内部电邮。

  在接受公司开户银行的询问时,孟晚舟不承认华为与这家公司的关系,因此构成对银行的欺诈。美国法院于是以此为名提请加拿大逮捕过境的孟晚舟。

  为什么如此牵强的缘由和证据,就可以让一向和中国关系较为友好的加拿大不顾后果成为为虎作伥的马前卒?

  其实这来自于二战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一整套霸权体系。这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以美国的国内法代替国内法,也就是所谓的“长臂”原则。“长臂”这个词十分准确,和汉语中“手伸得长”意思相同。

  1、美国的“长臂”有多长?美国法律的手伸得究竟有多长呢?

  大部分法案规定,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法人其他企业组织;美国公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及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的法人;美国境内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美国公司或自然人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全都适用于这部法律所管辖范围。在另外一些法案中,和美国的制裁敌国进行交易的外国公司,交易过程中通过美国银行进行结算的公司,都属于受美国法律管辖的范围。

  以1977年通过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例,该法规定:美国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权命令国内金融机构停止与被制裁对象之间的金融交易、款项划拨、货币转移等业务。而在美国的国家利益受到被制裁国家或实体的侵犯时,总统有权下达指令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对于那些违反该法案、依旧参与与被制裁对象之间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可以依据该法对其实施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对于参与与被制裁对象进行违法金融活动的自然人,还可以判最高20年的监禁刑期。

  再比如,1977年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该法将某些个人或者企业企图通过向外国政府行贿的行为认定为违法,对行贿行为的认定也相当严苛。只要行贿人有谋求受贿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只要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即构成违法行为。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确立的行贿对象是外国官员。“官员”并不仅仅是公务员,而是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被视为“外国官员”。

  并且,《反海外贿赂法》的适用对象被扩展到了在美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和个人。此外,美国的母公司将为其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负责。不久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前局长何志平被美国判七项罪名成立,其代表的行贿公司和行贿对象都和美国无关,行贿地点也不在美国,但因其在美国阿灵顿市的一家能源基金会任职,所以被美国以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罪名判罚。

  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的“长臂”法律体系不断地通过一个又一个法律不断编织,形成了一张全球通用越来越绵密的法律网。这张网的最高原则是保卫美国的国家利益,在这一名义下,众多外国企业都可能随时触碰其设置的红线。

  2、中企需警惕的“长臂”风险

  中国企业真正走出国门的时间也就10多年,此前对美国通过几十年编织起来的这张网几乎一无所知。

  作为中国唯一一家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华为是最早实现全面国际化的企业,在了解和遵守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法律上远远走到了前面。但即使如此,它在10多年前也不可能清晰地意识到这张网的存在。因为,一方面那个时候,华为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竞争力和影响力远不及现在,远远没有成为一个构成威胁的对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中国那个时候没有被美国看作是对手。

  而这张网的“纲”早在美苏冷战期间就已形成。因此,“国有企业”、“政府背景”等针对前苏联所量身定做的条款很容易被套在中国企业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美国“长臂”法律的实施有越来越严厉的趋势,尤其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长臂”越来越定向地伸向了中国企业。即使企业完全合规经营,也可能因为偶尔的疏忽掉入陷阱,甚至有被故意栽赃的风险。

  随着美国对中国企业针对性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众多拥有海外业务或在美上市、在美有分支机构企业的风险正不断积聚。很多中国企业已经习惯了在中国经营时的宽松法律政策,面对无休止的法律程序颇有秀才遇到兵的无力感。

  在我2018年12月主持的2018环球时报年会上,我向在场的多位嘉宾征询面对美国“长臂”法律原则时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几乎所有嘉宾都认为,在目前的国际格局和秩序下,老老实实遵守是唯一选择。

  孟晚舟事件无疑是对所有中国企业的一次重要警示。

  众多的中国企业已经越来越进入和美国企业同台竞争的格局中,首要的就是要提高风险意识,一方面需要建立具有熟悉美国法律背景专业人士参与的合规审查团队,另一方面也需要将过去多年的商业活动进行复盘,审核其中是否会有因各种因素导致的风险点并做好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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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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