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窃比特大陆100个币 被罚5万获刑一年三个月

员工盗窃比特大陆100个币 被罚5万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09月11日 23:13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员工盗窃比特大陆100个币 被罚5万获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刘永生    每经编辑 廖 丹    

  自2009年首枚比特币诞生以来,吸引了无数人的注意。

  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网站数据,截至当前,比特币单价约10000美元,市值达1800亿美元。比特币越来越值钱,作为世界最大的矿机厂商、拥有大量比特币的矿机巨头比特大陆,自然也成了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

  员工远程盗币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样一起案例,一名比特大陆员工远程入侵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盗窃100个比特币。

  根据裁判文书,被告人仲某某自2015年11月16日起担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大陆公司)运维开发工程师。2017年9月15日18时许至次日1时许,其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使用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在比特大陆公司工位上的电脑,使用ROOT权限进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了100个比特币到其互联网站的个人“钱包”。

  同年9月16日9时许,比特大陆公司发现网络上公司的比特币余额不足,遂向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并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服务费”3.6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自动投案,于2018年1月2日被羁押。其已退还比特大陆公司比特币90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为何不以盗窃罪量刑?

  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为什么该男子窃取100枚比特币,是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不是盗窃罪?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孙志勇。孙志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该判决主文有二项:一、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返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从判决主文第二项看,人民法院认可了比特币的财产性质,对仲某所得的比特币追缴返还。

  那么为什么在判决主文第一项没有认定是盗窃犯罪呢?可能主要有如下考虑:

  1、明确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性质,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在2013年12月5日的通知。该通知确认了比特币的资产性质,判决返还比特币是可以的。

  2、但是,这一对比特币资产性质的认定并不是立法机构的立法认定。甚至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各部门的部门规章,仅是“通知”,在立法角度看,层级是比较低的。

  3、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要求非常严格,应当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在没有立法确认比特币资产属性的情况下,不以盗窃罪起诉量刑也体现了刑事审判的严肃性。同时,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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