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小马奔腾公司夫妻共债案”于昨日作出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详情]
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详情]
别看这部司法解释只有4条,信息量却很大,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且看司法解释最通俗解读。[详情]
原告方应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还有,如对赌协议也可视为担保条款,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详情]
王礼仁连续10年质疑24条、自称也是“24条受害者”。全民话题对话王礼仁,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有关于国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未来还会有哪些修订的空间?[详情]
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详情]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洋对新浪法问表示,就目前掌握的本案资料来看,这个协议中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于生产经营产生的,又是对赌,不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有效避免发生夫妻合谋,但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坑配偶。[详情]
丈夫突然去世,公司对赌协议失败,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近期被法院判决连带承担2亿债务。该案可能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详情]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一时之间人们纷纷对金燕投去了同情的目光。[详情]
现在要她们去担的,真的有一眼望过去数不尽的零,是实实在在的债啊。[详情]
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定李明的债务是与金燕的共同夫妻债务,仅就本案而言,存在欠妥之处:如果金燕和其女儿继承李明的遗产,金燕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建银投资公司承担偿付责任,而非2亿债务。[详情]
2016年至2017年,舆论掀起一股呼吁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热潮。诸多自认为是第24条受害者的当事人,通过接受媒体采访或者网上撰写文章的方式,要求废除“不合理”的第24条。[详情]
2011年3月在引入建银文化充当领投的投资人时,小马奔腾方面除签订了投融资协议之外,还签订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现在看来,这份《投资补充协议》对于小马奔腾和他的创始团队来说,影响几乎致命。[详情]
就在建银文化起诉小马奔腾前,建银文化还联合李明的姐姐李莉和妹妹李萍,罢免了李明遗孀金燕的董事长职务,同时选举李莉为董事长。[详情]
一代明星公司陨落,其亡也忽焉。资本冒险、家族企业、人才流失等败招,勾画出一个失败者的背影。[详情]
小马奔腾最初以广告起家,后来涉足电视剧和电影行业,曾因2012年收购美国著名特效制作公司数字王国声名鹊起。[详情]
今日冉腾(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表权利声明称,2017年10月3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的形式取得小马奔腾9.6%的股权和小马欢腾66.67%股权,并成为两家公司控股股东。[详情]
对此,博大创投董事总经理曹海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人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文化类轻资产企业的发展,而一个公司的股权架构问题往往决定公司能够走多远。”[详情]
10月29日傍晚,公司股东未经授权直接从公司带走小马奔腾的公章,同时,小马奔腾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均不翼而飞;李明股份被代持的情况一直被隐瞒,某些股东有恶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详情]
2014年11月3日,小马奔腾公告称任命李莉为公司董事长,李莉是公司创始人李明的姐姐,同时也是公司主要创始人之一。[详情]
被孤立的金燕打算通过上诉夺回公司领导权,一场姑嫂大战即将拉开帷幕。随着内部势力分化愈演愈烈,小马原定于今年的上市计划只能暂时搁浅。[详情]
这匹骏马看似是在李明离世之后猛然勒住缰绳,江河日下。其实,如今的境地早在5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经埋下了伏笔。[详情]
这场创业者与投资人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有人出师未捷身先死,有人竹篮打水一场空,更有人债务缠身变卖资产也还不清……但最令人唏嘘的,还是小马奔腾这家像流星一样耀眼又迅速陨落。[详情]
小马奔腾的陨落,是影视投资泡沫破裂的一个典型案例,映衬着李明家族作为创业者与资本打交道时对游戏规则认知的不足,也反应出资本在高估值预期下的进退维谷。[详情]
虽然小马奔腾是家族式企业,但假若小马奔腾能有清晰完善的股权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不会造成如此复杂的局面。[详情]
一代明星公司陨落,其亡也忽焉。资本冒险、家族企业、人才流失等败招,勾画出一个失败者的背影。[详情]
本报记者 包慧 杭州报道 导读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如何规避这种夫债妻还的共债风险呢? 北京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的2亿元可能不用还了? 随着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些基层法院也在做出新的判例。而类似金燕等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夫债妻不还”的悬念更加明晰。 司法解释后的新判例 温州的一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春节前收到这份判决书,也是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律所第一份夫妻债务认定的判决书。原告未举证证明出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而原告还需要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该案例判决书上的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判例。 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有借条。法院认为,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该予以归还。但是双发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判定为无效。同时,被告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借款,但是200万元明显超过家庭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还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审理费用。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有争议。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缪渭川介绍,这样的案件很多,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妻子莫名其妙背负上了丈夫的负债。比如他打过的案子:某银行的员工,跟老公结婚后没多久外面就欠了几十万,而两人才刚刚参加工作。一审输掉了,调解后最终承担了三分之一。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被判定为共债。 比如说,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 还是以浙江的案例为例,有证据证明借款人A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A妻子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A的个人债务。 或者在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已经开始分居或者诉讼离婚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 或者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资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缪渭川介绍,还有的案例中,借条中借款人妻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而是冒充的,法院认为该借款为个人债务。 解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很多人是在被负债之后才知道有这个法规的存在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第三人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大,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不仅不少因为第二十四条而背上债务的人对条款不满意,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和法律学者呼吁修改或者废除第二十四条。 金燕偿债悬念 此前,金燕因“先夫与外界签署的‘对赌协议’”一审被判负债2亿元。而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称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只有当所负债务为日常生活所需(如购买日常消费品、装修等)时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则需要债权人证明所借债款为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被判单方债务。 缪渭川律师2月7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金燕的案子有被改判的可能性。第一,据媒体报道金燕事先并不知道有这份对赌协议。其次,协议签署期间金燕并不持有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也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最后,2亿的债务已经远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所以综合来看,我觉得法院可能会判决她不用承担这个2亿元的债务赔偿”,缪渭川表示。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如何规避这种夫债妻还的共债风险呢?缪渭川称,首先,不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次,如果是事后有追问夫妻中另外一方是否知道这笔借款时,除非你明确知道借款的用途,否则也不要做知晓的意思表示;再次,要明确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平时能够支撑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最后,要明确所借的款项也没有用于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详情]
如何挽救“失蹄”的小马奔腾? 作者:李梦 来源:秦朔朋友圈 随着近日冉腾接手小马奔腾股权,企业核心创始人李明的姐妹被清除出股东团队,小马奔腾这家家族企业终将改头换面。 乐视危机和小马奔腾原本都是资本败局,现在双双变成女人替夫还债的悲歌。相比乐视危机中贾跃亭和甘薇的夫妻同心,小马奔腾的故事来得更虐心,丈夫李明猝死,姑嫂内斗不止。最高法刚刚出台了新司法解释,多少人欢欣鼓舞,以为从此“你欠的债我不用背”。然而,这可能无法改写小马奔腾企业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替夫还债、流离失所的命运。 透过棱镜看小马奔腾,它有不同的色彩。这个公司在鼎盛时期出品的《无人区》《疯狂的石头》等口碑电影是中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的缩影,而企业的攀附权贵和中国政府的“反腐打老虎”则注定了李明家族和他们的企业登高跌重。 2014年IPO失利之后,资本露出狰狞的面孔将企业创始人团队及小马奔腾公司推向苍凉的废墟苟延残喘,小马奔腾或许就此消亡也或许易主后凤凰涅槃获得新生,然终将与创始人和资本无关,这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小马奔腾的高管钟丽芳或许至今也不甘心,她无法明白有那么多次机会,为什么小马奔腾IPO最终无法抢滩成功。“如果我们上市成功,一切都将不同。”然而“如果”从来都毫无意义。 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并提前做好家族财富传承,这既是企业创始人的必修课,也是私募机构不可或缺的宝贵经验。因为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企业如同自己的孩子,孩子夭折,企业创始人会感到虽生犹死般的痛;而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投资一个企业如同母鸡孵化小鸡,蹲在鸡窝里良久,小鸡没有孵化出来,鸡蛋已经破碎,真是令人懊恼不已。 上述股权结构图显示,小马奔腾由37个股东组成,北京小马欢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小马欢腾”)持有45.33%股权,是最大股东。小马欢腾分别由李明三兄妹全资持有,其中李萍持股50%,李莉持股16.67%,李明持股33.33%。此外,李明直接持有小马奔腾3%的股权,而李莉和李萍则分别持股5.2%和4.4%。一句话,核心创始人李明持股比例偏低,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 李莉 李明对企业控制权不足就会导致公司在涉及到融资、IPO、股权激励等问题上的决策效率低下,以致错失良机。遥想当年资本对小马奔腾蜂拥而上,拿到投资份额全靠“抢”,或许李明作为核心创始人对资本求之若渴,没能抵挡住诱惑,股权稀释太过,也注定了自己丧失企业控制权的命运。 除了企业控制权问题,小马奔腾股权架构中的第二个致命缺陷在于股权代持。据悉在小马欢腾这家公司中李明有部分股权由李萍代持,代持比例不详。此外用于企业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权也由李萍代持。 遗憾的是关于股权代持双方没有书面协议,这导致李明猝死后李明的遗孀金燕无法继承李明被代持的这部分股权并被李萍姐妹联合建银文化罢免了董事长职位以及赶出管理层。同样,当金燕想要落实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鼓舞士气的时候,李萍拒不承认股权激励的存在而导致曾鹏宇等核心人才绝望出走。金燕曾经试图遵照李明遗愿引进华人文化产业基金,她认为这是唯一一次可以挽救小马奔腾的机会,可是由于代持导致的股权结构不清晰等问题,这一努力最终失败。 股权代持的风险除了股权被代持人侵吞外,还可能因为遭遇代持人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的追索而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股权代持的风险可以通过详细的代持合约来提前规避,此外股权信托也是值得考虑的解决方案。 如果时光倒流,其实也很难挽救小马奔腾的败局,因为该发生的可能还是会发生,企业也有企业的命运。吸引力法则是宇宙第一法则,在资本运作上天真缺乏经验的李明和小马奔腾靠着权贵资源发家,权贵资源就是他们的七寸。所以后来在融资过程中、在因收购数字王国而遭遇困局之时,他们义无反顾地扑向权贵资本的怀抱,然而权贵资本对李明和小马奔腾却是始乱终弃,如同花花公子邂逅孤单、多情、貌美的姑娘,一番缠绵和蹂躏之后,弹弹衣袖,悄然消失于苍茫夜色中。唉,资本市场需要门当户对啊! 首先,保险是一种值得考虑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尤其是大额终身寿险。李明可以在企业快速发展、现金流充裕的时候购买以妻子或者女儿为受益人的大额终身寿险保单。待李明过世后,妻子或者女儿可获得高额保险赔偿。例如,李明在44岁时候购买保额2.5亿的终身寿险,每年支付700万左右保费,则其47岁身故时,妻子或者女儿就可以得到2.5亿保额理赔,2亿用于还债,还有5000万可以用于生活和创业。从2100万保费到2.5亿保额赔付,杠杆高达11倍多。以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的区别在于:以妻子为受益人的保单无法隔离李明的债务;而女儿为受益人的保单可以隔离李明的债务。 但是无论以谁为受益人,这样的保单都可以让李明的妻女在丧失亲人和经济来源后拥有安全有保障的生活。 其次,李明可以用慈善基金会来隔离和保全股权资产。如图: 从上述图表可知,如果李明生前先设立一个“小马基金会”,并把他通过小马欢腾持股的一定比例的小马奔腾股权捐赠给小马基金会,那么这个小马基金会的股权在对赌失败之后无需用来偿债,而是依然可以被其家人控制(当然前提是也得给基金会设计好治理结构)。因为基金会资产既非民营也非国有,而是公益资产。基金会没有股东也无法分红,捐赠进基金会的资产不可能被撤销或者撤回,这就实现了彻底的股权隔离和保全。 这对于李明的家人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无论她们面对着多大的债务压力,她们都不会彻底丧失小马奔腾这一让李明家族投入太多心血的财富,即使后来小马奔腾主体股权易主,她们依然可以凭借基金会的股权与小马奔腾荣辱与共。更重要的是,她们可以保有一种身份。对于高净值或者超高净值人士来说,她们之所以害怕失去财富说到底是害怕失去赖以生存的身份及人脉圈子,而这人脉圈子可以带来尊重、潜在收益等附加值,而通过基金会隔离和保全资产正好可以让他们保有原来的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附加值,以图东山再起。 此外,基金会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量身定制一定的持股比例,用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权。世界上巨型商业集团由基金会控股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宜家基金会控制着宜家集团。对于小马奔腾这样的初创型企业而言,基金会控股不但有助于融资还有助于IPO过会,这要归因于基金会的公益特质和基金会控股企业的稀缺性。 佛学里面说人世有轮回,我们的配偶和子女可能前世就是我们的亲人,尘缘未了,今世又变成我们的枕边人或者子女。果真如此,我们每个人尤其那些财富具有巨大风险的创业者,是否该做些什么,让我们的亲人在意外来临的时候可以多一份从容和保障? 资本无情。然而肆意碾压创业者或许并非资本的本意,资本要的是增值。磨刀不误砍柴工,既然那么看重增值,为何不在投资的时候关注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尤其是关注一下创业者的家族财富传承。因为创业者只有把后院的家人安顿好了才能奋力冲向前线,更何况一定程度上,创业者对家族财富传承的提前规划也有助于股权稳定并给资本的退出提供担保。 如果说配置大额保单会面临资金压力,那么基金会正是隔离和保全财富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若地下有知,是否也会怅然若失、悔之晚矣? 作者为律师,专攻慈善基金会领域。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详情]
24条:家事和国事 几乎所有的“被负债”配偶,都是在拿到判决之后才知道决定他们命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丈夫在外借了两千万元的大额债务,离婚后妻子要承担多大责任? 一分都不用。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评价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法治进步,喜大普奔”。两个月前,她被判决承担已去世丈夫对赌协议失败的两亿元巨额债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舆论认为或为她的翻案带来曙光。 从来没有哪个司法解释的条文能够受到如此广泛而持续的关注——自2003年出台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议,最高法院曾于去年修正过此条款,一个月前全国人大表示将推动解决此问题——直至如今被新规取代。 像雪片一样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梁鹰说的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审查建议。 梁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2017年12月24日,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告显示,5年来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起的备案审查建议1527件。这其中,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24条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占这些年各类审查建议的近三分之二。 在2017年两会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2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2017年12月作报告时表态,正在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其后,不到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新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该《解释》的出台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明确此前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债共签”原则;并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家事审判法官王礼仁认为,《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彻底纠正了24条的错误,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回归了婚姻法原来的标准。“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发生制度性的群体错案。”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指出,《解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作了符合法理、顺应民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呼声 李长天从跟前妻离婚后一个月起就不断收到各种催债信息,这位广西民族大学的教授,只要一出现在校园里,身边就会出现一帮追债的人。那时他才知道,前妻之前一共向32个个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及3家银行举债600余万元用于赌球,前妻跑路后,这些人找上了他。 对于每一笔债务都不知情的李长天收到的两份法院判决都认定他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奈之下,他辞去了包括学院副院长在内的相关行政职务,并搬了家。 这是2016年,各类因配偶大额举债而“被负债”的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 只结婚两个月的妻子被判连带清偿丈夫的十多笔民间借贷共500多万元,在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300万元房产强制执行之后,她因资不抵债成了“老赖”; 一段26个月的婚姻,丈夫离婚3天后失去踪影,带着年幼女儿的妻子被列为6个案件的被告,背负高达千万元的债务…… 几乎所有的“被负债”配偶,都是在拿到判决之后才知道决定他们命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一些案件当事人甚至联合起来,成立了“24条公益群”“反24条联盟”,做大数据问卷调查、向人大代表和立法机关致信,致力于推动废除24条。 法官王礼仁是最早对24条提出批评的法官之一,作为在一线多年的资深家事法官,他称自己对24条的态度演变是,由“委婉说不”到“犀利痛批”,由“曲线救法”到“大声喊废”。 王礼仁痛批24条造成了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的后果,并导致“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他甚至直接撰文指出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多年来持续不断地呼吁废除或修改24条。 对于24条的弊端,法学界一直以来批评的声音不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就指出,由于24条存在理论瑕疵,在适用中产生了各种问题,包括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视婚姻安全等。 转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据马忆南介绍,婚姻法的第41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此前确立的规则是: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 2003年,针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 用程新文的话说,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被负债的案件不断出现,社会上对24条修改甚至废止的呼声渐高。2017年2月28日,两会召开前一周,最高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同时向全国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7个要求。 不过,这一补充规定并未平息对于24条的争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在《光明日报》撰文直指补充规定没有新意,没有抓准24条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因为在此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 虽然舆论汹涌,24条的修改却极不容易。王礼仁认为,废止24条的主要阻力在于学界维持观点占主流。 “理论界不少人认为,24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如果废除24条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王礼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是根本不成立的,我已写了文章批判这种错误。” 针对有民法学者公开表示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的论断,王礼仁也撰文表示质疑,逐一批驳。 据马忆南透露,事实上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法院也以“通知”“意见”“答复”等形式对第24条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规定处理有关案件时还需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双方合意、是否有利于夫妻的共同利益等因素。“但因规范的效力等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应用。” 此次新司法解释出台,实是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结果,全国人大的推动解决,也许更是居功至伟。 不过,对于24条的争论,仍然没有平息。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解释》出台之后,也有不少学者和法官明确或私下表达并不赞成的观点,主要的担心是《解释》将造成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及加大裁判难度。 王礼仁也注意到了这些观点,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解释》确实还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有法官反对,主要可能是因为24条省事,如果都像我这样长期从事家事审判,不仅可以发现法律漏洞,还可以主动弥补法律缺陷,因此,还是要建立专业的家事法官队伍。 争议仍在继续,但许多学者均表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审理类似案件时,不能简单只是适用某个条文,而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对债权人、举债配偶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作出平衡。 不过,《解释》的出台,最高法院表态将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仍给很多人带来了希望。至少最近在一个24条共同债务抱团公益群里,数十人都表达了对案件改判的期待。 推荐阅读: 小马奔腾李明身后事:家族成员争夺控制权 冉腾投资接手小马奔腾 李明遗孀金燕:生活已到了绝路 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负债2亿:为什么要我承担? 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判2亿债务 婚姻法释条备受诟病 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判赔2亿债务 已向北京高院上诉 小马奔腾金燕上诉路崎岖 建银文化被指应担举证责任 专题: 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 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 [详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议法工委审查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来源:澎湃新闻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该解释相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从1月18日起不再适用。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大量信件,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审查。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及公民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集提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等召开座谈会,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刘肇琼是众多参与推动废止第24条规定的人之一。 3年前,刘肇琼和谢飞(化名)离婚半个多月后,陆续有“纹身”的人登门讨债。刘肇琼为避免孩子受到威胁,将他送回老家,由外公外婆照顾。除了登门讨债的,刘肇琼接连吃了四场官司,其中最大一笔起诉金额为130万元,最小的一笔为3万元。 这是因为,债权人将刘肇琼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妻子,连带成为被告。而她坚称不知前夫何时举债、举债用于何处。最终,厦门中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认定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四起官司,刘肇琼败诉三起,还有一起将于本月22日二审。目前,她已负债100多万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刘肇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了审查建议。 受访者供图 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经历的人聚集在“24条公益群”中,成员近400人,其中既有法官、大学教授,还有地方妇联的负责人、中小学老师、外企高管等。他们负债高的上亿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他们认为第24条规定加重夫妻未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违反婚姻法规定,呼吁废止这一规定。 2016年以来,他们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反映第24条规定的问题,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近千封信件,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审查。 前夫举债百余万,讨债人员登门喷漆 “爸爸借钱跑了,法院判妈妈还钱。妈妈被离职,我成了留守儿童。我想废止24条,和妈妈在一起生活。我想安心读书。”这是刘肇琼10岁的孩子谢涛(化名)用红笔写在一张白纸上的话语。 刘肇琼第一次被债主找上门是在2015年1月26日,彼时她和前夫协议离婚已有18天。有个男子带着五六个纹身的人,上门找她前夫讨债。此后几天,又有两拨讨债人上门,有的讨债人走错了楼层,猛敲楼下住户的门,当八十多岁的老人打开门口,对方大吼“让你儿子还钱”,把老人吓晕了。 2月份的一天,刘肇琼回到家,发现门上被人用油漆喷了字“谢飞还钱”,门锁也被堵上胶水,打不开了。她担心儿子的安全,用自己的存款还了20多万元,并将儿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 刘肇琼还经常接到各种讨债人的谩骂电话。“对方一上来就开骂,说‘你这个女人就是人渣,人家没钱了,你就跟人家离婚’。”突然有一天,让她惊愕的事发生了:“对方一上来不是开骂,而是向我表示道歉,说之前骂错了,误会我了。” 原来讨债人员通过自己的“门路”查到,她的前夫不仅常去一家酒吧消费,而且经常大半夜时还在网吧,然后去开房。刘肇琼在一家游艇公司上班,工作较忙,儿子都是由前夫照顾,她这才从儿子口中获悉,原来前夫早就和一酒吧女工作人员关系不同寻常,前夫还曾带过儿子去对方家中吃饭,并且嘱咐他不要告诉妈妈。 离婚两个月后,官司接踵而至。其中最大一笔是黄亮(化名)提起的,刘肇琼只知道黄是前夫的老乡,以前从未谋面。2015年4月17日,厦门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黄诉称,谢飞因经营之需多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条,自2014年起,借款合计136.92万元。 黄亮请求法院判令谢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肇琼对婚姻存续期间谢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黄亮的借条显示,在2015年1月2日,即协议离婚前6天,谢还向黄借了现金10万元。 湖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谢飞辩称,对黄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意见。对明显超过银行利率的月息,谢也全盘照收,未提出异议。 “我前夫还称这些钱部分转借了他人,部分用于家庭装修,他还声称和我是假离婚,真实目的是夫妻二人联手逃避债务,如果真是逃债,那丈夫肯定是把所有债务都朝自己身上揽,而他却是拉上我垫背。”刘肇琼说,案涉借款金额特别巨大,而她都不知情。她认为,前夫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0岁的苏海泉是住在刘肇琼楼上的邻居。自刘肇琼的儿子会爬时,她就把儿子交给退休在家的苏海泉夫妇照料,两老人对孩子甚是喜欢。 至于刘家装修一事,苏海泉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们的房子本是我们公司员工住宅楼,他们买的二手房,和以前相比就三处变化,装了吊顶,加了个背景墙,换个吊灯,其他几乎无变化,这些装修最多几千元,而且装修发生在借款前几年。” 谈起谢飞是否经营公司,苏海泉哈哈大笑起来,不认为谢在经营公司。 苏海泉还说,从2013年开始,谢飞和刘肇琼开始闹离婚,经常听到他们吵架。谢白天多在家,经常碰到他晚上出去,但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什么 在一审开庭时,刘肇琼还申请苏海泉出庭作证,他的陈述和接受采访时表述相同。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飞陈述案涉借款部分用于家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据证人证言,两被告无大件物品,无经营性活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刘二人存在举债合意。 因此,2015年5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黄亮请求刘肇琼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借款本金认定为92万余元。 二审败诉:夫妻关系存续间债务系共同债务 一审胜诉后,刘肇琼在二审栽了跟头。 黄亮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诉争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在审理过程中,他还明确表示撤回针对谢飞的上诉部分,同时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数额为92万余元。 这意味着,黄亮的上诉,主要是请求法院认定刘要对谢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刘肇琼说,二审时她的前夫未出庭。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诉讼债务系谢、刘共同债务,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厦门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终审判决书中,该院如此说理: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厦门中院认为,谢飞与刘肇琼关系存续期间,谢以其个人名义向黄亮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肇琼主张该债务为谢的个人债务,应当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但刘举证并不足以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 厦门中院还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刘肇琼以日常生活无需举债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刘肇琼主张黄亮和谢飞系恶意串通扩大债务,厦门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败诉,刘肇琼才注意到第24条规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时举的债,更不知他举债用在何处,如何举证该债务与我无关?而且前夫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处的银行流水。” 学者:对借款不知情的配偶举证存困难 刘肇琼上网检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如此解释,第24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问题,即解决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问题。 虽然第24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却出现另一种情形,即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前几天,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随后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现实中适用第24条规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4条规定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对此,多位学者指出,补充规定并未解决第24条规定所存争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光明网撰文指出,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在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对于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新规最多只能说是给第24条规定打了个“补丁”,没有抓准第24条规定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 蒋月说,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只有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清偿。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第24条规定受到质疑、批评的原因之一。 “适用第24条规定时,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证明不成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蒋月说,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欠合理。对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该方如何能获得相应证据? 她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应是要求举债方证明借款用途;必要时,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第24条规定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李明舜说,第24条规定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未予明确。 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引起全国两会关注 在一家中央媒体工作的李秀萍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的经历。 2014年1月15日上午,在离婚大半年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电话,询问她为何没出庭。原来,她前夫在起诉离婚立案第二天,举债280万元。在离婚后,前夫和债权人又重签借款合同,约定针对她的条款,债权人据此将她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开庭传票是邮寄到她前夫处后,代为签收,她对此并不知情。 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李秀萍均败诉,如今债务本金及利息已涨到600多万元,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房产遭遇诉前保全,面临执行。 李秀萍上网检索与第24条规定有关的论文、媒体报道等信息,通过微博结识当时的“抱团取暖”微信群群主“小羽妈妈”和“兰瑾”。彼时群里已聚集有着类似经历的80多名“被负债人”,刘肇琼已在群内。 面对一个个案例,李秀萍思索的是如何通过修法来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反家暴立法、农家女土地权益立法等都是公众推动立法、修法的样本,这反复在群里被提及。“小羽妈妈”和“兰瑾”与李秀萍有着同样的想法,三人商定将群名修改为“24条公益群”。 李秀萍还是群规的起草人,这被他们称为公益群的“核心价值观”。他们提出的愿景是:“学习改变认知,行动再造人生。你我牵手,身体力行,推动调研修正24条,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群规还明确,不欢迎、不接纳那些“沉浸于负面情绪不能自拔的人”、“煽动司法对抗,鼓动群体和群友越级上访等一切非理性行为的人”。 所有新人进群前,还都要实名登记并核实案情,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还有涉案诉称债务总额、涉案诉称债务可能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证据。此外,进群前还都要先阅读群规。 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李秀萍知道,口说无凭,必须拿出信得过的证据和资料,有理有据,才能说服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关注此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条公益群先后推出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实名有效问卷调查报告,并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最高法等部门。 该报告甫一出炉,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告指出,“被负债”的受访者中,88.7%为女性,11.3%的为男性;82.4%的受过高等教育,5.9%以上的为硕士以上学历。受访者中还不乏大学教授、法官、民警、律师、中小学教师、编辑等。 上述报告还显示,76.4%的人“被负债”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大于100万元;45.3%的案件在一审后未上诉,受访者称系法律知识不足、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仅有2.1%的案件胜诉。 此后,他们还推出1130人版本、1556人版本的实名调查报告,涉及30个省区市。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相关报道后,加入到“24条公益群”。为方便管理,他们成立了新群,所有新人进群后,登记案情,有意愿推动修法的,再拉入总群,此外,各省还建立了省群。 2016年底,离2017年全国“两会”还有三个月,24条公益群发动各省群群友,联系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递交报告和材料,向他们反映第2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李秀萍对澎湃新闻说,有的群友为了联系本职是医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挂号看病,聊上几句递交材料;有的群友根据网友旅游日记找到全国人大代表住处,等几个晚上不见人,恰好遇到其保姆,托付转交材料;有的群友收到全国人大代表短信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懵了。 在2017年两会前,24条公益群共收到20多个省区市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应,表示会以建议、议案的形式提出修改第24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透露的数据显示,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第24条规定提出修改或审查建议。 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 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李秀萍在律师的建议下查阅了立法法、监督法等,了解到推动修法还有提起审查建议这条途径。 彼时,一个云南群友的亲友在地方人大工作,这位群友从其亲友处也详细了解了备案审查制度,意识到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其亲友代为起草了最初的草稿。 “在草案基础上,我咨询律师,作了修改写了建议信。最早我抱着试试的态度,一口气朝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了20封信,建议对第24条规定予以审查。”李秀萍说,这是2017年2月下旬的事情。24条公益群还发动群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审查建议信,信封上大多写着“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 在建议信中,李秀萍指出,第24条规定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已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2017年以来,我们每天都收到对第24条规定提起审查的建议信,像雪片一样飞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道。 2017年全国“两会”之后,来自辽宁、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代表团的45位全国人大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修改或审查第24条规定的建议也摆在梁鹰的桌上。 “45位代表提出的5件代表建议,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注、愿望和要求。”梁鹰说,他们于去年6月7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与联名提出审查建议的山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麦庆泉、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同志参加,就第24条规定有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 针对第24条规定,两位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规定,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担。这一制度设计对夫妻感情很亲密,一致对外对付债权人的情形还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夫妻能亲密到这个程度,近年来有不少妇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者通过人大代表的家属反映,婚都离了,有的还离了好些年,结果又收到法院发来的要求承担几百万债务的传票,之后又把房子等财产判决偿债。 “作为人大代表,提出审查或修改的建议,目的不是要揪着司法解释有没有跟法律不一致,不一致的话错在哪里,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将确实无辜的夫妻一方特别是无辜的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保护起来。”两位代表也赞成,对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予以严厉打击。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的同志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条规定问题不宜拖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再解决。从婚姻法的篇章看,第17至19条规定的是婚姻财产制度,而离婚时要适用第41条,该条立法原意是限定在“共同生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第24条规定替换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在座谈会上,最高法有庭室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与全国妇联正就第24条规定分赴8个省市调研,希望在调研基础上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 梁鹰说,召开座谈会是法工委办理代表建议、公民审查建议,在办理方式上的一次探索。“经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可以更加精细化地稳妥处理第24条规定问题。” 座谈会召开6个月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披露了有关第24条规定的最新情况。 沈春耀说,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第24条规定的审查建议。他们与最高法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还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司法解释后,刘肇琼第一时间转发了相关报道。“对已判决的案子,希望有申诉机会,对正在进行的案子,希望按照新司法解释,公平公正审理。”她如此期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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