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金燕上诉路崎岖 建银文化被指应担举证责任

2018-01-10 15:24:43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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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陈永乐对此稿有贡献)

  自乐视之后,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被判连带承担2亿巨债的事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家婚姻风险的热议。

  律界对该案的观点呈两极化,有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有律师认为涉案巨额对赌协议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今日有律师对【法问】表示,原告应对涉案举债是否用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日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综合律师意见,金燕案存在改判机会,但是抗辩难度较大。

  建银文化被指应承担举证责任

  2011年,小马奔腾及当时作为实控人的李明兄妹与曾与投资方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建银文化”)签订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2013年年底前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公司股权。

  但是,此后小马奔腾未能如约上市。在李明骤然离世后,公司陷入危机并被公开拍卖。建银文化认为,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将金燕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判决书称,“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对于法院判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有不同意见。他对【法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24日对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

  “1、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

  2、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举债方不承担偿还责任。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陈南沙律师认为,“该协议所涉及的举债并非用于金燕夫妻共同生活,金燕作为非举债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另外,原告方应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还有,如对赌协议也可视为担保条款,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界观点两极化案件走向难判

  金燕曾提出疑问,“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金燕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在律界也展开了讨论,但是律师们的观点呈两极化。

  除了陈南沙律师,【法问】曾报道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FDI团队张慧进律师的观点,她同样认为涉案的巨额对赌协议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慧进律师指出,对赌协议中的“约定已超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股东个人设置了巨额债务及风险。已超出金燕对配偶李明经营公司而产生的风险预期。不应属于正常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该协议的签订,未征得金燕的同意,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洋也曾对新浪【法问】表示,不认为金燕需要承担上市承诺所产生的债务。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是合理的。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杨翼飞律师就撰文指出,李明在相关协议中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为李明、金燕的家庭生活服务的,该投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基础上,夫妻一方如果享有夫妻财产共有制所带来的权利,显然也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的义务。”

  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兆全近日对媒体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判决金燕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金燕确实有可能在上诉后获得改判,因为2亿元的债务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承受范围。

  存在改判机会但抗辩难度大

  “有辩护的空间,不过改判的难度还是挺大的”,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就金燕案对【法问】这样表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对【法问】指出,“面对不利的一审诉讼结果,二审及执行过程中,金燕女士抗辩难度很大,但可以考虑如下抗辩:

  结合以往生活经历,李明是否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并未全部用以家庭生活,则不能必然推断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收益全部归于李明夫妻,相应的全部债务不能由金燕全部偿还债务,可以有所减免。”

  他同时提醒,在被执行过程中,金燕女士有权要求保留自身及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的房屋及其他费用,以保证基本的生存权益。

  李长青律师进一步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难点在于如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保护配偶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相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法律规定上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以获得实际公平,但难以避免的造成了很多配偶承担了额外的债务。

  在现有规定下,也给夫妻双方提出了更高的法律意识要求和风险防范要求,夫妻一方举债由夫妻双方偿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法律上规定了多种例外情形,可以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告知债权人’避免由夫妻双方全部承担债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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