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顾雏军案再审将半年内审结 顾方称有充分信心

2017-12-29 08:01:43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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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前曾头戴“草民完全无罪”高帽的顾雏军,这次真的等到了好消息。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依法再审前科龙董事长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并由最高院直接提审。此时,距顾获刑入狱已过去了十个年头。

  “正义终于还是来了”,顾雏军说。数日之前,他告赢了中国证监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向其公开科龙案立案文件。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长在六个月内,顾刑案再审将会审结。顾雏军刑案代理人陈有西律师对【法问】表示,“相信一定会有一个公正得当的判决结果”。

  顾雏军刑案代理人谈再审:一定会有公正结果

  对于最高院的直接提审,顾雏军刑案的代理人、陈有西律师对【法问】表示,“顾案2012年由最高法院申诉审查立案,交广东高院再审。广东经过两次开庭听证,听取了实体方面的辩护意见,我们提交了15份新证据。但广东高院延长审限十多次,一直没有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这次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是一个积极的步骤。是贯彻十九大报告保护企业合法产权的一个具体措施。我们有充分的信心。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意味着进入了实体审理。我们会把这个案子的再审辩护好。

  我们相信一定会有一个公正得当的判决结果,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保障和促进中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陈有西律师、邬晓东律师2014年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顾案辩护词中,提及针对顾雏军三项罪名发现了无罪新证据,和原判未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辩护词还提到顾案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和错误。

  回顾该案:2005年5月,科龙电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8月,顾雏军被拘捕。科龙陷入巨额债务危机,后被海信并购。2008年1月,顾雏军因虚假注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

  但是在顾雏军眼里,是监管层伪造保函对科龙电器进行违规立案,引发了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最终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再引发了巨额债务问题。

  顾雏军表示,随着证监会公布科龙案相关立案文件,他的“冤案”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院公布前述消息后,当天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就分别以《用公正司法筑牢产权保护堤坝》和《增强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为标题评论了此事。

  法律界人士:顾案将在半年内审结

  根据最高院的公告,顾雏军案的再审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审根据是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对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对【法问】指出,“最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的理由是,认定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再审的启动非常之难,特别是对于此类重大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经过一审、二审的审判和裁定,相关证据和事实经过了司法机关反复确定和核实,如何没有新的或有说服力的证据、事实提出,当事人通过自己申诉启动再审可谓登天之难。”他表示。

  这是否意味着再审一定会改判?

  曾杰指出,答案并不绝对。决定启动再审的理由虽然是因为原审判决事实、证据、量刑等有可能有错误,但也有可能最高院通过再审审理此案后,发现本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维持原判。

  “我国刑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顾雏军案的时间是在2017年12月28日,也就是说,最长在六个月内,本案再审将会审结,我们拭目以待。”曾杰表示。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

  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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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顾雏军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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