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涉税事件被抽丝剥茧 演艺圈潜规则何时揭开?

2018-06-03 18:03:52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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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陈永乐对此稿有贡献)

  这一次,随着官方的介入,崔永元与范冰冰之间的阴阳合同事件将被彻底的抽丝剥茧。

  据央视报道,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同时,《法制日报》的报道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另据江苏新闻广播报道,崔永元已声称愿意配合税务部门展开调查。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段万金律师指出,如果范冰冰工作室给范冰冰发放劳动报酬时,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则范冰冰工作室构成单位犯罪,对其主要负责人可能要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对于官方的行动,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监管部门的作为是积极而迅速的。”他指出若合同相对方注册地不在无锡或者合同涉及其他签约方,税务核查机关核查的层级可能会提升乃至变更单位。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认为,税务机关有责任查明涉税合同真相,也需要进一步关注演艺合同真实交易情况。

  他说,“演艺界的阴阳合同就像二手房产交易中的阴阳合同一样普遍,只是没有人主动打破行业规则。”

  6000万的阴阳合同欠了多少税?

  根据崔永元早前曝光的“阴阳”演出合约文件, “小”合同酬劳一千万元,“大”合同酬劳五千万元,演员演出四天可以拿到六千万酬劳。

  宋一欣律师分析指出,“假设阴阳合同一方是明星个人而非其投资经营的公司(因为按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可扣除成本,费用,待摊,计提等),而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假设此50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或一月内领走,也无捐赠等事项,则按税表分段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档45%计并扣除可扣除额后,应支付个人所得税22486495.00元,这里还不包括可能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

  上述假计条件不变,但如按应纳税所得额6000万计,而假设其中1000万已纳过税款并已扣除可扣除额,则得出的应补缴税款额与前述计算金额是一致的。”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调查出阴阳合同客观存在且行为人涉嫌偷逃税,则税务机会应依法下令追缴税款,责令偷逃税款当事人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如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明星偷逃漏税案,已有毛阿敏,刘哓庆,林志玲等诸案可参照。”

  偷逃税面临什么惩罚?什么情况会被追究刑责 ?

  如果经查确实存在偷逃税事实,行为人将面临什么惩罚?

  对此,段万金律师详细解释道,“纳税人如果不申报或者采取虚假申报被税务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经过两次税务行政处罚再次逃税的,可能构成逃税罪。也就说,对于纳税人要成立逃税罪必须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如果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员工或高管人所得税而没有扣缴。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则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直接构成犯罪。

  比方说范冰冰工作室给范冰冰发放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扣缴,则范冰冰工作室构成单位犯罪,对其主要负责人可能要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合同相对方是谁?是否涉及上市公司?

  宋一欣律师同时指出,“现在社会上同时关注着另一个问题,即如调查发现存在阴阳合同,则阴阳合同的相对方是谁?还有谁也签了同样的这类违法合同(崔永元声称有一抽屉这类合同)?

  而这个合同相对方,也理应纳入被调查,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范围。鉴于这个合同相对方未必注册在无锡市湖滨区,签约对象也未必只有范冰冰工作室一家,这样,税务核查机关核查的层级可能会提升乃至变更单位。

  笔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的消息,提及‘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一字,印证了笔者的上述看法。”

  此外,影视界也有诸多上市公司的身影,宋一欣律师认为,如果合同相对方是上市公司或上板公司,事件将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进而涉及证券市场调查。

  “这个合同相对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或上板公司?如是,面对数千万税款被偷逃而不及时,完整,准确地信息披露,则可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之嫌。如存在涉嫌信披违规行为,则又存在中国证监会介入并立案调查的问题了。”他说。

  另一种声音:别着急下结论

  针对目前舆论对范冰冰本人的指责,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曾杰对新浪法问指出,“在演艺圈,有一个比较常见的潜规则,就是片方与明星签订演艺合同时,会约定明星直接拿税后价,根据现行税务法规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就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片方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如果崔永元所爆料的大小合同的确存在,但是由于两份合同内范冰冰都与片方约定的是税后的片酬,相关税务缴纳由片方负责,那也很难说范冰冰方有逃税漏税行为。”

  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赵虎律师发表博文提醒道,演员本人不一定是演出合同涉及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很少有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合同,经常是演员的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中,演员没有签订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员的银行账户里,自然演员不是纳税义务人。在经纪公司下一步再分配,即给演员发‘工资’的时候,演员才是纳税义务人。

  ……关于这个步骤,也有很多种方式,往往也不是一定直接给明星发‘工资’,而是非常可能经纪公司与演员工作室有协议,经纪公司需要根据协议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员工作室,最后由演员工作室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而非《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最后的分配。”

  他在另一篇博文中表示,“范冰冰是不是逃税了?在没有铁的的证据之前,不要下确定性结论。这样的合同,有很多种可能性,并非只有一种可能性。证明逃税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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