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退庭 法律界聚焦管辖权异议

2017-12-25 17:00:42 作者:天穗律师事务所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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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曾轰动一时的“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时隔半年的庭审中,因被告人纵火保姆的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此事一出,立刻引来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何为管辖权异议?为何引来热议

  首先,天穗君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此番纵火案庭审中,纵火保姆的辩护律师正是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出的申请。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法律而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他们的权利。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法院正常的流程是:

  1.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并针对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予以审查。

  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异议申请并恢复案件的审理。

  2.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说明理由后,当庭予以驳回。

  不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姆纵火案”事发在杭州,毫无疑问,作为犯罪地的杭州中院当然有管辖权。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确有些拖延牵强之嫌。

  杭州中级法院更是在通报中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但事后,辩护律师声明并没退出辩护。

  此事也因此引来了业界的众多关注和热议。甚至还引来了广州律协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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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 可以随意用吗?

  同大家一样,天穗君也在观望该案的审理。对于此番律师提出管辖异议庭审中止一事也表意外。

  作为同行,天穗君也能理解律师的此番行为,毕竟这起案件除了纵火者外,还涉及到小区物业公司和当地消防等相关方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如果由事发地法院审理这起“保姆纵火案”,对消防部门和物业公司的责任追究,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

  作为纵火者的辩护律师,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公平和合法权益,如此行事自有其考量。

  尽管如此,对于此番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的原因,天穗君还是不太认同。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国辉律师就表示: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案件在全国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怕当地法院受地方党政机关施压,造成审判不公,因此要求异地审理。但我认为这并不能成为该起纵火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理由,如果是这样,所有案件当事人一闹事新闻一报道了,就都移送其他法院审判,那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就成为了摆设。

  庭辩技巧再“炫” 犯罪者也无法逃脱制裁

  和江歌案中陈世峰的律师一样,此番纵火者辩护律师也遭受到了不少普通大众的非议。

  不过,不管对其庭审辩护行为是否赞同,但是该辩护律师如此想尽办法地去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同行,天穗君也不得不为他的尽职点赞。

  同样,相对于江歌案中陈世峰和刘鑫所呈现出来的毫无悔意,这起纵火案中的保姆表现出了深深的悔意,也让天穗君和大家一样有了些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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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如今这忏悔已改变不了发生的事实,挽回不了逝去的生命。事实上,不管该案件是否移送其他法庭审理,不管纵火者如何悔过,都改变不了犯罪者必须接受法律严惩的后果。

  就连辩护律师也自知,“虽然纵火保姆的主观动机、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认罪态度上还有辩护空间”,但是“她没有能力赔偿,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还有就是她不可能得到家属谅解。如果能积极赔偿,能得到家属谅解的话,判死刑的概率比较小,但这个案件是比较困难的。我也跟她家人说过,情况非常困难,他们应该有心理准备。”

  最后,引用一句别人说的话,“人为的悲剧面前,可以有法律,可以有道义。但唯有痛苦,永远无法纠正。”心存侥幸的纵火,却带来自己亲人和死者家属无穷尽的痛苦。所以,还是叨念一下:大家千万引此为戒,遵纪守法,别让自己成为悲剧的主角,痛苦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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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保姆纵火案 管辖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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