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广州最大P2P涉非法吸存案宣判 为何被重判9年?

2017-12-18 17:39:46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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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曾杰

  本案被告人刘志军为被重判9年3个月?其非法吸存的具体方式如何?

  2015年春节前,广州当时规模最大、成立最早的老牌P2P平台盛融在线开始限制提现,平台出现挤兑。2015年4月底,该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区刑事立案。2017年12月14日,盛融在线负责人刘某军与李某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九年与三年,并处罚金合计六十万元。

  1.刑期:

  非法吸存罪最高刑为10年,两名主要负责人分别被判9年3个月和3年,分别罚款50万和10万,可谓是在各自量刑幅度内的顶格判刑。个人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数额在20万以上100万以下,量刑应该在3年以下,如果个人吸收存款100万以上,就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内判刑。

  2.数额:

  据该网贷平台服务器中的原始电子数据记录显示,平台涉及投资人1.2万人,融资23亿,报警1492人,这1492人未收回金额为3.26亿余元。

  3.行为:虚构融资方,自融资金投资高风险行业

  刘志军涉嫌以tonyliu的身份在该平台发布借款项目。据网贷之家对盛融在线的数据统计,tonyliu在三个月内的单月借款范围都名列盛融在线的前两位。同时,也有业内人士猜测,除了tonyliu以外,刘志军或有其他马甲。

  承诺20%的高息,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刘某军伙同李某君在未取得银监会批准下,利用其经营的志科公司架设“盛融在线”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注册会员、充值投资标的项目等方式,采取约年利息20%的高息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社会民众等大量不特定对象的款项,并投入房地产、借贷等高风险行业。

  P2P平台应该严格遵循业务本质-信息中介,项目一一对应,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动用投资者的资金,不能超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不能变成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更不能变成自融自投,这是监管层反复强调的红线。

  4.为什么2015年立案,2017年3月10日逮捕。

  据审理法院公号,该院于2017年3月10日决定逮捕被告人刘志军。

  首先,在审判阶段,法院是有逮捕决定权的。本案的案号是(2016)粤0111刑初1987号,所以该案应该是在2016年提起公诉到法院的。

  其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所以,可以推测,被告人此前应该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了。

  5.案件的核心问题:虚构融资方由于没看到裁判文书和辩护词,仅根据媒体报道简要分析此案:

  被告人刘志军控制的盛融在线成立于2010年,此前是广州最早成立、规模最大的P2P,媒体报道(长江商报)其原本仅有3000万规模坏账,相对于如此体量的平台而言,3000万的坏账完全可以覆盖,但此事却导致投资者恐慌,突然涌现大量投资人提现,提现要求达到4.3亿元。而平台投入到项目的资金尚未到期,无法收回。而按照当时的惯例,都是平台兜底,平台无法筹集到这么多资金,只能宣布限制投资者提款额度,刘志军还在给投资者的《致歉信》中承诺,3月份争取完成签署4.5亿元还款担保,尽快完成债转股、线上债权转让等工作。此后刘志军等高管试图从外部引入投资者重组,但因为股权分配问题未成功。

  以上事项,都仅仅是一个P2P平台因为挤兑引发的平台流动性风险问题,笔者认为无法让刘志军入罪。

  真正让刘志军堕入犯罪深渊的,应该是其承诺以20%的高息,在自己的P2P平台注册马甲,虚构借款人信息,涉嫌自融资金,投向高利贷、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

  关于刘志军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笔者认为应该做严格区分:在平台数据库中显示的总融资额度23亿元,应该不能一并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数额,盛融在线作为一家老牌P2P平台,是否有合法经营的业务?如果有,哪些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业务导致的资金流动(合法),哪些涉嫌自融、虚构项目信息的业务(非法吸存),笔者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开,这些都会在相关裁判文书公开后一一解答。

  典型的案例就是轰动一时的美贷网涉嫌非法吸存案。该案中,美贷网财务总监王景称,美贷公司实际上是自融,没有真实的融资方。据她所知,只有一笔6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是真的,其他的“标”都是平台老板负责发布的。公司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融到的投资款,美贷网老板用于投入香港、河源的项目,还有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管理费、房租、发工资等,一部分用于到期返还客户的利息。美贷网案与盛融在线案相关案情类似,但在诸多细节上,还有大量不同。

  6.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果认定相关单位、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证据已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了让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处罚,实务中可以采用促使公诉方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辩护策略。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较高档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额却有所差别,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个人的犯罪数额起点是100万,单位则是500万。因此应根据具体案件数额考虑是否使用本策略(这也是为何一定要重视具体的案件数额),认定是否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关注涉案单位成立过程、主营业务以及案发时非法吸存行为在该单位营业数额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从目前的判决结果来看,该案并没有将盛融在线这一单位作为被告起诉,而是仅仅起诉了两名实际控制人,如果是以单位犯罪起诉,作为单位实际控制人的刘志军等在量刑方面肯定有所不同,具体案情和缘由还需要等待判决文书公开之后才能知晓,笔者将保持关注。

  公诉方为何没有以单位犯罪起诉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该案还有许多细节需要等待相关司法文书公开后,才能被世人揭晓。

  本文原发于广东广强律所金牙大状(jydzlawyer)公众号。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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