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甘薇到金燕:豪门坍塌后 夫妻共同债务成重压
作者: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昆蔚
最近,原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先生的遗孀金燕女士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进入了公众眼帘:依据判决,其应在两亿元的范围内对亡夫李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亿元,对升斗小民来说是天文数字,对达官显贵来说也其数非小,所以在此情形下,舆论对她非常同情,而她本人也极为不解:为什么我对这个对赌协议一无所知,在亲者已逝、大厦崩塌的情况下,你们这些债权人却偏偏要对我火上浇油,釜底抽薪?
要明白其中缘由,我们必须先明晰两个概念。
一
第一个是对赌协议。所谓对赌协议,其实就是投资协议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其在概念上比较拗口,我且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以便阅读:
由于公司长势喜人,你为了扩大再生产,准备拉我入伙,找我投钱。在此情况下,由于你发展势头好,想给你钱的金主也不少,你不是卖身,不太可能为了拿钱把衣服脱了给大家看以期卖个好价钱(让投资方做充分的尽职调查),而我尽管有意和你分一杯羹,但在不知道你究竟有几斤几两的情况下,也确实不敢贸然把鸡蛋放在你这一个篮子里,所以为了达到风险和利益的平衡,我俩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我以一个对你来说非常有利的价格拿几个亿出来作投名状,成为贵司股东,第二,如果你未能在两年后挂牌上市,那你就必须把这股份从我手里利滚利地回购出去。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你成功在约定时间内把公司做上市了,那你以优渥价格拿了大把投资,我手里的股权跟着水涨船高,双方皆大欢喜,而如果你输了,没有做到,则不仅我给你的钱你要还给我,你还要支付我额外的高额利息。
所以,大家知道对赌协议,赌的是什么了吗?
对,赌的是公司的未来。
在狭长的赌桌上,冷冰冰地放着一堆资本的筹码。其中一个杀红眼的赌徒对另一个杀红眼的赌徒说,如果你能杀上梁山建立革命根据地,那这些钱你尽管拿走,可如果你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那不好意思,钱不仅我要拿回来,我还得剁下你几根手指,甚至取你项上人头。
这场面,紧不紧张,刺不刺激?
是的,这就是资本的游戏。它可以让你一夜暴富,也可以让你永世不得翻身。
对赌中的“赌”,不是大家传统印象中的赌博,具备很大的随机性和投机性,这个赌,其实说白了就是附条件的合同,如果条件达成,合同适用一二三,如果条件未达成,合同适用四五六。
在此情形下,由于李明猝死,其无法带领公司完成赌约,所以庄家自然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让你加倍奉还。
我看见一些同行说,如果当初有律师介入,应该不会有今日下场。看后我不禁一笑:讲这话的朋友,营销味就太浓了。在这么大的资本游戏面前,李明先生怎么可能没咨询律师?
只不过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商业选择是另外一回事。律师能做的只有提醒和尽力规避相关风险,但你要让对方万无一失,那是不可能的。商业注定有风险,如果你要保证无风险,那就只有无作为。这份协议,我相信是李明先生和包括律师在内的公司团队深思熟虑后的结果。
二
第二个概念,是夫妻共同债务。
要说夫妻共同债务,就不得不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这什么呢,这意味着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不及妻,或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前明知你们夫妻之间存在债务独立的约定,否则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的,其都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你可能会说,叔,你看啊,补充规定里面有说,虚构债务、赌债、毒债这些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哦。
是的,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婚姻期间其它合理合法的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啊。你觉得对奉公守法的普通家庭来说,是合法的债务多,还是非法的债务多?
并且,即使对于非法的债务来说你也要明白,证明债务非法的举证责任在你自己身上。
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你要举证这是伴侣串通第三人虚构出来的债务,你要举证相关债务是你老公的赌债、毒债,你要证明这些债务的形成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同时,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责任也在你身上。
我为什么要加这一句呢,根据既往判例,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个重要点,就是看相应款项是否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遗憾地是,对方拿钱去做生意,属于经营生活,拿钱去消费,属于家庭消费,你要举证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不是没有办法,但也很难。
据我以往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在非法债务的官司里,一般情况下你的伴侣是不会和你站在同一个战壕的。他们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证据、当庭撒谎等方式联合债权人一起把你拉下水,通过最无耻的方式让你这个曾经的至亲至爱之人分分TA肩上的担子。
三
关于24条,你可能会问我为什么。对此我只能说:
对不起,这就是婚姻的意义啊。
你们在结婚的时候,不是就已经信誓旦旦地在证婚人面前大声朗读了冠冕堂皇的结婚誓词了吗: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从今天开始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如果你重温一遍这个誓词,你就会明白24条的意义。只不过在你结婚时,你脑子里想的可能只是同甘,没有共苦吧。
如果说你的伴侣想将自己欠的债务匀一些给你,让你替自己背锅是人性,那当大难临头、债务加身之时,你想赶紧洗干净自己的羽毛,和对方撇清关系,不也是人性吗?
要怪,就怪你自己遇人不淑、命途多舛吧。
我替债权人打过官司,我知道24条是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也替无辜的女方打过官司,我知道当飞来横祸时当事人内心的委屈与凄苦。但没办法,朋友,还是那句话,法律是妥协的艺术,它不可能让每个人都百分之百满意。
如果有24条,那可能出现夫妻在产生债务或快要离婚时互相算计的情况,可如果没有24条,那又极有可能出现夫妻其中一方通过假离婚或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你让立法者怎么办?
毕竟夫妻之间多少不是外人,关系要亲近些,两相权衡之下,他们只能决定还是要24条吧。至于它产生的问题,我们慢慢补。
当然,越来越多的最高院指导案例和补充解释都在表明,立法者确实再慢慢补。
四
事已至此,金女士此时的内心有没有后悔嫁给李明先生呢?我相信没有,但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一入侯门深似海,当你嫁入豪门时,你别以为自己从此以后就可以做高枕无忧穿金戴银的富太太了。福兮祸之所伏,无论是本案中的金女士,还是乐视事件中的甘薇女士、甚至再往前的刘涛女士都在告诉你们,商场如战场,天有不测风云,其中冷暖自知,今日人前显贵是真,他日大厦崩塌,树倒猢狲散后的个中辛苦,或许也只有你自己明白了。
无限风光在险峰,风光是一回事,险峰也是一回事啊。
当然,我这么说,绝对不是在说金女士的不对。因为据有关判决书,李明先生对公司的股份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这就说明金女士和李明先生是一同打拼的患难夫妻,并且,据查在李明先生去世后,金女士既在打法定继承之诉,也在打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从上述系列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在丈夫亡故后,金女士是一直在有担当地把家庭的所有担子都往自己身上扛的,尽管很难,但她正以女主人的身份勇敢地承担着家庭的责任。
本案还未终审判决,我们且保持关注,而本案对我们最大的意义,可能就在于我想说的以下两点了:
其一,我想对积累了一定财富的朋友说,要学会防患于未然。在你们已经有了可观资产的情况下,我建议你们一定要对自己的资产早作规划,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信托及合法转移等各种方式,尽可能规避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与意外事故。
但我要多说一句的是,我给保险公司、信托企业都进行过法律培训,据我了解,有些理财师对法律不太了解,他们以为自己的方案可以达到资产隔离的效果,其实不一定,所以我建议这部分朋友先委托理财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对你的财富进行规划,然后把这份方案交由律师修改完善,以把控其中风险。
其二,我想对一些年轻的姑娘说,不要盲目攀附权贵。正如我前文所言,每个位置都有每个位置的苦,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嫁给商人、嫁给政客,除了荣华富贵外,你还要有陪他起起落落的心理准备,如果你只想着宅家里做富太太,做二号首长,那终有一天,你的梦会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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