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翼飞律师: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废

杨翼飞律师: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废
2018年01月09日 10:09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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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离世妻子被判承接2亿债务

  杨翼飞律师(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

  2016年至2017年,舆论掀起一股呼吁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热潮。诸多自认为是第24条受害者的当事人,通过接受媒体采访或者网上撰写文章的方式,要求废除“不合理”的第24条。废除的呼声是如此强烈,最高院最终不得不出面回应,答复该条规定并不存在问题,但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第24条作出了补充规定。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近期也成为第24条“受害者”中的一员。

  【背景】小马奔腾董事长离世 遗孀被判承担巨额债务

  据报道,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拿到新一轮融资7.5亿元,其中,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领投4.5亿元,增资小马奔腾公司,并受让李莉(原董事长李明亲属)的部分股权,最终持股比例达到15%。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李莉、李萍与建银文化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即《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如果2013年12月31日前,小马奔腾未能成功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李明、李莉、李萍回购上述股权。

  但是,2014年1月2日,对赌失败第三天,李明突然发病去世,其遗孀金燕是否应当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成为悬而待解的问题。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投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解析】当事人喊冤 这个债务到底“该不该还”?

  在报道中,金燕认为,当年的“对赌协议”,她本人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也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因此不应该判决她承担支付回购款的义务。

  实际上,金燕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建银文化诉金燕一案中,《投资补充协议》是作为《关于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的增资及转股协议》的补充协议存在的,在《增资及转股协议》中,建银文化向小马奔腾进行了增资,小马奔腾由此获得进一步发展甚至上市的可能。很显然,如果小马奔腾由此得以良好运行或者上市,李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就会增值,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该股权的价值为李明、金燕夫妻共同所有,金燕显然会因此投资行为获益。也就是说,李明在《增资及转股协议》和《投资补充协议》中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为李明、金燕的家庭生活服务的,该投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显然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仅因为该投资失败了,就认为产生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投资行为并非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而且,从公开的报道来看,金燕是小马奔腾的创始人之一,参与了小马奔腾的管理,并且作为出品人,参与了小马奔腾多部影视剧的制作。这进一步表明,李明对小马奔腾公司的投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针对本案,法院判决书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可见,法院也是基于相同观点认定金燕应承担该股权回购义务。

  简言之,在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基础上,夫妻一方如果享有夫妻财产共有制所带来的权利,显然也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的义务。

  【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废】

  如上所述,第24条关于“推定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基于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而产生的。在保留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前提下,单独废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会引发一系列严重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夫妻合谋以离婚的方式恶意逃避第三人债务,其结果会导致社会交易关系处于严重不稳定之中,大大提高交易成本。

  以本案为例,如果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基于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金燕享有李明直接或间接持股中50%的股权价值,但是,对于李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全部债务,金燕却无需偿还一分,这对于合同相对方建银文化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果继续实施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则保留《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于稳定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非常重要。当然,在此基础上,可以对第24条进一步完善,进而保护未举债也不会因此获益的夫妻一方的权益。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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