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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案”判决陷争议
《婚姻法》“24条”需正视
一家之言
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
近日,曾经红极一时的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在2亿范围内承担李明当初签下的回购股份责任,又引发了一轮对婚姻法相关条款的批评。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2011年时,小马的股东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和建银投资公司等多名投资人约定:后者投资入股小马,但若小马未能在2013年底上市,后者有权要求小马、三兄妹或其中任何一人购回这些股份。不幸的是,2013年底,小马并未上市,李明随后也去世,李萍李莉出走海外。最高法院海富案判决后,小马公司似也不再能成为回购义务人。所以投资人盯上了金燕。
金燕被要求担责,主要不是因为她是李明财产的继承人,而是由于她作为妻子,被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承担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案金额则再创新高,但妻子似乎却非无辜,因为这对夫妻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她现在就无需担责了),丈夫的对赌倘若成功的话,夫妻的共同财产会翻几番。妻子既然有“坐享其成”的机会,就不应在丈夫对赌失败后叫屈说不知情、不参与、不是男人的附庸,否则就成了“赢了,是我们的;输了,是你的”。
2016年最高法院的一项《答复》确认了共同所得与共同债务相平衡的原则。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的基本逻辑。至于妻子举证说她一向自食其力,亦不能否定对赌成功会导致她的总财富增加。
何况,小马引入机构投资者,是李明生命中的大新闻,妻子要辩称不知情,不太令人信服。金燕自己是开公司的商人,并非无知,若担心丈夫的对赌失败,就应该事先实行约定财产制并告知债权人,或跟债权人明确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这样根据第24条,还是能免责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第24条毫无问题,实际上有学者斥之为“恶法”。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
最高法院曾经打过一些“补丁”,如2017年2月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2017年8月强调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不难推论,一方借钱包养情人等与配偶利益相悖的行为,自然也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内容。
目前最大的隐患是:法院所持的共同生活标准还包括了生产经营。
在当前人们投资渠道多元化、炒股炒房玩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比起李明这样的知名商人的大手笔,反而是普通百姓更可能在配偶不知情甚至反对时,借入大量资金,折腾比对赌更不靠谱的事情,风险很大。所以在新的社会共识达成的背景下,可以汇聚民意,调整法律对法益的保护次序。
具体来讲,立法机构可以把“共同生活”明确缩限为“共同日常生活消费”(或由司法机构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夫妻一方借入超出这一标准所需的资金的,视为单方债务。这样,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希望夫妻双方共同担责的,就需要多一个步骤,让夫妻都签名成为债务人。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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