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A股市场若推行注册制,也就根本无需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只需要保留目前证监会负责初审的审核主体;从始至终关注和推动企业完整真实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循环强制披露,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更有保障,负责发审的责任主体也更容易明确。可以借鉴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规定,可以规定负责证券发行审核的人员对潜在投资者负有勤勉义务。
最近肖钢和证监会[微博]发言人先后指出,推行注册制改革,要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笔者认为,要过渡到注册制,当前发审流程需要再造,尤其是发审委应逐渐淡化直至最终取消。
目前IPO审核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环节,无疑就是发审会环节,这个环节在证监会初审环节之后。
在发审会上履行发行审核职责的是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按《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主板发审委委员2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证监会人员5名,其它30名。对于证监会以外的行业发审委委员的遴选,一般来说其候选人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向证监会推荐。在发行审核普通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目前发审会的作用饱受质疑。虽然《办法》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即对“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等情形的,发审委委员需要回避,但有些发审委委员本身作为会计师、律师,都在一个圈子里混饭吃,他怎么去严格审核其他中介人员的造假线索?这样将来其他人也会严查自己承揽的IPO项目,由此有些发审委员在发审时就可能睁一眼闭一眼。
另外,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才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这么短的时间,委员如何能够深刻理解这堆材料背后所代表的东西,难以真正发挥把关作用。
发审会是核准制最标志性也是最为关键一环,甚至决定企业上市生死,显然社会关注力就将聚焦于此,但目前的体制机制,发审会又难真正发挥作用,导致发审会某种程度甚至成为一个摆设,形成目前核准制的最大弊端。
推行注册制,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注册制关注的核心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证券发行不再需要发行审核人员的核准。美国负责股票发行部门有近500人,里面大多是会计师、律师,还有一些行业的专家,SEC根据企业性质,组织一个由律师、会计师、分析师以及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审看企业上市文件,并根据审核情况向企业发出“意见书”,提出关于企业信披的问题,如此循环,直至没有意见才准予注册。
A股市场若推行注册制,也就根本无需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今后只需要保留一个审核主体,也就是目前证监会负责初审的审核主体;当然,目前发审委委员也可充实进入将来负责发行审核的证监会相关部门。
这样,由证监会一个审核小组从始至终关注和推动企业完整真实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循环强制披露,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更有保障,负责发审的责任主体也更容易明确。
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证券市场之所以总会发生新问题,是因为一些市场主体根据当时情况,发明一些新的违法违规或打擦边球手法,要求审核人员将拟发行企业的所有造假问题都揭露并挡在市场之外,这有点强人所难,因此,对证监会发行审核小组的责任规定,应该找到某个平衡点。
笔者对此提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借鉴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规定,可以规定负责证券发行审核的人员对潜在投资者负有勤勉义务。
所谓董事勤勉义务,就是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同样,发行审核人员在审核企业发行资料时,应该像自己准备投资该企业一样,强制企业披露相关真实信息。如果达到这一点,即使发行人造假上市成功,发审人员也不用承担责任。曾经加拿大企业上市后经营恶化,受损投资者将证监委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法院认为监管机构不应对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然由此可能导致的企业造假上市套利行为,也需要兜底措施,这需要强化对造假者的追责举措。如果造假上市造成投资者损失、需要由此承担民事赔偿,比如可以冻结上市公司资产,责成上市公司按发行价加利息回购对外发行股份,然后剥夺其上市资格、摘牌退市。有这些措施做后盾,注册制的实行就有了充分保障。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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