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宋聆
真实世界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在权衡之下,债务人个人生活水平有限度的降低是必须要牺牲的价值。还独立于个人资产、还保险权大于债权,想什么好事呢?
前一阵子,日本的电饭煲快成了万能的仁丹丸,好处数不尽。香港的保险最近快有向日本的电饭煲看齐的趋势。
先是便宜,好像国内保险公司开的都是黑店,一宰万利,其实主要是大家适用的生命表和发生率不一样。我本人一个香港保险也没买,也不推荐偶尔只旅游才会出国的朋友买。保险是具有区域性的东西,重要的是理赔。国内理赔再不好,投个诉、打个官司胜算都还比较大。香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等执行比内地严格,在不是特别了解香港法律、也不大可能去香港打官司的情况下,我这样的保守型人物是不会买这样的产品的。
最近又在媒体上见到一篇文章,除了便宜,香港保险的好处又新加了重磅的两条:避税和免破产。说香港的保险能免征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说保险金和个人资产分离,如果被保险人破产清算,其所购买的香港保险产品是不会被拿去偿还债务的。
说的还像模像样,甚至搞出了“在香港保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框架下”的说法,猛的一看,十分高大上。像我这样法律学的不好的,从来只听说过保险金请求权,还真没听说过保险权,更不懂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不是债权、好像还能大于债权,果然是日日学习都不如脑洞大开。
最重要的是,媒体还说,许多富人趋之若鹜。
真是滑之大稽。
首先问,你是哪国人?你受哪国法律管?你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是否应适用居民征收的方式由中国税务机关征收?你个人对外债务的清偿是否至少要受中国法律管理?
只要你是中国人,中国的法律就必须能管得到你,尤其是带有强行性性质的法律。居民征求为主、来源地征收为主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征收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涉外执行有明确规定。法律效力及于居民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常识,各国皆是。除非本国政府出于某种原因,在法律上对特殊情形做了豁免与饶让。掌握了这一条,即便下一次有人和你推销好处一万条的爪哇国的保险,你也依旧想一想,你是不是中国人。
关于避税和逃债牌的这一招,国内都用烂了,甚至保监会专门发了个关于税收宣传的文件,说是要符合实际、不要误导。
先是避税。随便百度下“保险避税”,你会得到几万条结果。这个说法的来源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注意,该条说的很明白,是保险赔款。保险赔款是什么?《保险法》上没有这个词,用的是保险金。这两个用词的外延完全不同。保险业内都知道,真正叫保险、真正算的上“赔”的,基本就是传统型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益能算赔款吗?现阶段没有征收并非是法定免征,而是税务机关没征收而已。至于遗产税,其实也没那么玄乎的含金量,无非是保费和税费,到底哪一个成本更小。退一万步说,如果一招真的好用到世人皆知,政府难道会放弃这一块肥肉、难道是为了大力发展保险产业?现实点儿。
再就是“保险避债”。经常遇见有忽悠的说法,说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能与债务相分离,免予司法执行,甚至见过直接说“保险可以逃债”的。无语凝噎。
先看《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里说的是受益人取得,可有说过取得后什么时候都不能被执行?此其一;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函,基本养老——就是社保——的养老金都可以有条件的被司法执行了,商业保险有什么更得天独厚的优势、不能被执行?
其三,现实中,部分高院明确发文表示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尤其是理财型保险。
简直太小看资本的力量了。真实世界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在权衡之下,债务人个人生活水平有限度的降低是必须要牺牲的价值。还独立于个人资产、还保险权大于债权,想什么好事呢?
并且,忽悠“财富传承”、“保险避债”是很有风险的作法。举例来说,如果一个营销员明知道对方是个“老大”而忽悠,而“老大”为了保证自己即便被带走、钱也能传承到下一代而买了一份保险,当那一天真的到来时,你觉得,真的能“避”住?搞不好自己还可能被当作共犯株连。大家都是为了讨口饭吃,这都是何必?
忽悠也是一门有技术的工作,即便不必太靠谱,也不能太不靠谱。一切脱离现实的忽悠,都应该在诚信上大打问号。内地保险业确实不咋地,但有些出口转内销的忽悠术,还是少转发吧。
(本文作者介绍:宋聆,关注保险业中宏观的运营与发展。)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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