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信托中的应用研究(五)

区块链在信托中的应用研究(五)
2018年01月23日 14:35 新浪投资综合

【金融曝光台315特别活动正式启动】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买理财遇飞单的案例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 【在线投诉】

  重塑互联网信托模式

  1.电子签约

  目前信托公司处于转型探索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新兴业务,有数十家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使用传统方式已经无法实现风控和效率的统一。采用电子签约的方式后,信托公司可以实时介入和审批资管业务,信托方、平台或核心企业、客户三者之间的业务流完全在线上实现。

  (1)电子签约介绍。电子签约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通俗地说就是把纸质合同内容搬到网上,形成电子合同,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在线签署,运用密码技术保障签约的安全性。电子签约具有效率高,签约成本低等特点。

  ①电子签约的法律效力。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电子签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电子合同属于数据电文。

  除此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点是需要证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第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第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书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合同签署能够起到与书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果。

  ②电子签约的操作流程:

  实践中,电子合同签署需要有四方介入,即权威认证机构、合同签订人、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可信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作用主要是代理合同签订人与权威认证机构和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交互,完成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申请、盖时间戳、电子合同存储等工作,简化合同签订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操作。

  电子签约中的关键环节数字签名的简化流程大致为:发送数据电文时,发送方用一个哈希函数(HASH)从数据电文文本中生成数据电文摘要,然后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摘要进行加密,这个加密后的摘要将作为数据电文的数字签名和数据电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首先用与发送方一样的哈希函数从接收到的原始数据电文中计算出数据电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数据电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这两个摘要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2)电子签约在信托领域的运用。目前,电子签约在信托中的运用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的签约;另外一类是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时,与投资人或者融资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等。

  ①信托电子签约运用方式。一直以来,电子签约在这两类情况中的运用和发展程度有所不同。在信托合同签署过程中,信托公司考虑到信托财产金额大、中国银监会双录要求、网签系统建设成本等因素,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一般不会采用电子签约的方式进行合同的签署,主要还是采用纸质签约模式。而在投融资合同中,基于签约主体真实性验证、客户关系的维护等因素,针对金额比较大的企业,目前采用的依然是纸质合同的方式。电子签约主要是运用在消费金融、小额贷款等一系列合同金额比较小,但是签署频率高的业务品种,为了确保效率而采用电子签约的方式。

  ②信托电子签约的发展现状。随着电子签约技术的完善和进步,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的规定,信托公司逐渐上线视频面签、在线异地签约等系统,投资者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购买信托产品。如通过官网购买,则需在注册账号之后,预约希望购买的信托产品并录制一段视频。在提交视频并确认所选信托产品之后,才可进行线上购买。而线下购买则需要投资者直接到所在城市的信托公司财富中心进行购买。

  ③信托电子签约存在的不足。电子签约技术的运用,提高信托合同签署的效率,保留合同签署的过程,不但有助于规范信托公司的产品销售行为,而且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但是电子签约技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签约要求。一些高净值客户出于隐私保护或者投资习惯等原因,并不愿意采用电子签约的方式签署信托认购合同;一部分客户对于电子签约的信任度并不高,依然愿意采用传统的电子签约方式。

  第二,电子签约仅仅是合同签订的过程,对于合同的执行或者后续环节,所发挥的作用依然是有限的。另外,电子签约无论采用信托公司内部开发,还是运用服务商的电子签约系统,成本支出都不低,但是如果系统仅仅只能运用于电子签约这个环节,功能相对比较单一,投入与实际使用程度并不成正比。

  第三,电子签约的安全性也是市场一直以来比较关注的问题,金融机构对于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较高,目前仅仅是在小范围内采用电子签约,运用的程度有限,但是电子签约是否能够满足安全性的要求,有待未来的一系列检验。

  第四,电子签约最重要的环节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电子签约在人身关系、公共事业服务及法律、行政法规不适用电子文书等这些方面,法律并不认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未来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涉及人身关系、公共服务领域电子签约是否可运用不确定。

  ④信托电子签约运用实例。华润信托从2015年开始搭建E-trust系统,推出网上信托(PC版及手机版)、微信公众号、移动营销平台等多个功能模块。网上信托是E-trust系统的核心板块,支持办理产品预约、电子签约、追加认购、赎回、资产查询等各类业务。随后两年电子交易逐步代替传统线下业务办理方式,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时间空间的割裂,为企业运营效率和客户体验的大幅提升打开了空间。

  另外,一些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特别是以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为转型主线业务的公司,通过数据和科技运营为核心的综合服务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拓展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系统对分散个体的前端自动决策信用审批、中间采用电子签约、后端自动放款和扣回款及贷款催收等。

  (3)区块链技术在信托电子签约领域带来的变革。区块链技术运用于电子签约,可以将区块链的分布式、自信任、公开透明、集体维护、隐私保护等优势运用到信托电子签约,为电子签约带来一些新改变。

  ①区块电子签约运用原理。平台一般先通过区块链技术,用算法将合同内容、用户的数字签名、签约时间运算出一个数值,再将其与平台上所有合同数据算出的数值绑定在一起,生成一个新的值作为合同保全信息。由于不同合同的内容、签约人、时间产生的值是唯一的,所以合同信息很难被篡改,除非更改平台上所有合同内容。在保全信息生成后,平台再利用分布式储存技术,将数据同步传送给保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及公证处,同时在线出具司法鉴定证书、公证书。在传输过程中,由于运算采用的哈希算法是不可逆的,所以即使信息泄露,他人也无法反推出合同具体内容。

  ②区块链技术在信托电子签约领域的优势。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将会让电子签约有一个新的发展,能够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技术结合,实现信息技术的整合,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存储特性结合数据保全能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性,提升透明度,并有效防止数据篡改。区块链在信托电子签约领域的运用,将会带来一些方面的变化,也将衍生出新的优势。

  第一,从技术上排除信托投资人对于电子签约技术的安全性的顾虑。区块链为代表的分布式账本本质上是一个可以跨越多个节点、区域和机构的全网共享的数据库,在这个网络中所有的参与者都保存着一份完全相同的账本副本,对于这些副本使用秘钥和签名来管理各用户的权限,从而保证存储在账本中的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一旦用户了解区块链运用技术,那么对电子签约的安全性、真实性的认可度会有一个新的改善,这对于促进信托电子签约的推广与运用帮助巨大。

  第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区块链技术还可以简化认证的流程、提高效率。区块链自身的机制一方面保证认证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认证过程的安全性,最终能生成可靠、精确、不可篡改的存在性证明、所有权证明,遏制造假情况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认证的效率,降低了认证的成本。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优化电子签约技术在用户身份验证上的技术,提高信托电子签约客户身份认证的效率。

  第三,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可以实现电子签约系统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结合。传统的电子合约,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实现签约功能。但是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将会让电子签约不仅仅只停留在签约过程,使得智能合约成为现实,依据合同签署时所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实行。信托收付息、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终止的清算、信托款项的催收,都可以依据当初签署合约的内容自动实现,合约的签署与履行实现智能化、关联化、一体化、高效化。

  第四,电子签约的相关信息被记录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上,永久保存并不可被篡改,通过智能合约功能,交易各方对于合约的执行情况也会被完整的记录。未来发生纠纷或者诉讼,被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的完全情况,有助于司法裁判人员作出公正、高效的判决。

  第五,通过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记录的信息,信托监管部门也有助于及时掌握信托公司电子签约的相关信息,从而知晓信托产品的发行情况、产品的管理情况,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对于未来的信托监管的效率将大幅度提高。

  以上都是区块链技术可能对于电子签约技术带来的改变,也体现出区块链技术运用在信托电子签约领域的种种优势,但是就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法律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合约签署方面的法律效力,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并没有这方面的司法判例,这也成为影响区块链运用到电子签约领域的制约因素。

  2.信托受益权流转

  (1)信托受益权转让介绍。

  ①受益权转让条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等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并不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但实践中进行受益权转让时还须符合一定条件。一是信托受益权是转让人合法所有的,转让发起人只能是信托受益人。二是转让信托受益权不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包括某些信托文件禁止转让或者只能在特定人群中转让。三是转让信托受益权须获得受托人同意。

  ②受益权转让类型。依据受益权转让的渠道划分,目前共有6种常见的受益权流转方式,分别是区域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市场、信托公司内部或者自身搭建平台转让、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六大类型。依据受益权转让的形式划分,常见的方式包括受益权直接转让、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设计成资产证券化等产品进行转让、以质押形式并定期进行回购等方式进行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既有直接转让的方式,也有间接转让的方式。

  ③受益权转让的操作流程。依据2017年公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目前的规定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因此,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要求开展受益权转让。

  第一,受益权的初始登记。依据登记办法的规定,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初始登记。这一条如果被严格落实,那么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过渡期之后,所有的受益权都将在信托登记公司登记。受益权的初始登记可对之后的受益权转让提供有效、完整、真实的信息,可以避免重复转让、虚假转让。

  第二,受益权转让合意的达成。受益权转让的交易主体就受益权的转让主体、份额、对价进行磋商,达成相应的转让协议,并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约定相应的违约事项及争议的解决方案进行受益权的变更登记。受益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信托法》对于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受益权变更的登记。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变更登记。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时,依据登记管理办法的约定,应当提交文件:(一)信托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目前来看,依据登记办法的规定,之后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将需要在信托登记公司进行登记,信托转让的整个过程将会变得规范化,也便于相关权利人及时了解受益权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2)受益权转让需求旺盛,但流动性普遍不足现状。截至2016年末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达到20万亿元,受益权的转让是存在巨大的市场的。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受益权转让需求旺盛,但是流动性方面还是存在不足,大部分的受益权都是由受益权自持,资产流动性不够。

  持有人转让主要受困于信托较差的流动性。促使信托持有人在信托到期前转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资金周转;二是其他投资机会;三是规避风险。调研显示,需要资金周转是主因,占比超过60%;其次是其他投资机会的诱惑,占比在20%左右;极少人(2%)是担心信托产品的风险而转让信托,可见大部分客户认可信托的稳健和收益。

  投资者购买转让信托基于收益和安全的双重考虑。信托持续周期通常是1-3年,并且在2014-2016年,信托利率逐步走低,转让信托相比于新发行的信托具有收益高的优势。信托产品在大多数国人心里,隐性包含刚性兑付的特点,是兼顾了安全和收益的优质理财产品,因而收益率是投资者在各种信托产品之间做选择的主要依据。

  (3)区块链发展在信托受益权流转中的应用探索。区块链的分布式、定制化等特性可能使信托服务更好地贴近用户需求。同时区块链能够降低信托受益权流转的成本、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流转效率、提高系统的可追溯性,还适用于多种商业环境。随着信托登记制度的实施,区块链在信托受益权流传方面有着更深的应用。合理运用区块链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可以使得登记、交易转让、清结算、查询举证更加透明、高效、低成本。

  ①减少转让时间,协助寻找客户。区块链记录信息的方式降低了信用成本,每笔信托受益权交易信息都会被记录到区块链中,同时该节点将交易信息同步至网络的其他节点,分布式数据库中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受益权的受让方对于受益权转让方的信任度强化,交易成本下降,区块链的出现有助于缩减交易时间成本。同时,由于供应链对信息的共享机制,能够让受让方及时获取受益权出让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协助出让方及时寻找到有需要的受让客户。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使得部分金融领域的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大提升了金融交易效率。

  ②受益权信息的完整记录,信息真实、完整。区块链中,时间戳的运用是对每一次交易记录的认证,它就像交易合同公证一样能够显示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时间戳作为区块链数据的一部分,具有天然的时间特性,区块链中已经生成的区块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更改。受益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息一旦被记录,由于时间戳的运用,相关的信息将不会能再被更改,受益权的相关信息将被完整记录,并且信息真实、完整。能够减少交易双方的信任成本,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受益权转让信息的了解与把握。

  ③优化受益权转让流程。未来如果区块链能够运用到信托登记制度中,区块链采用的公开透明的加密数学算法使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自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完全地交换数据,整个系统的原作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预。目前的受益权流转登记需要有初始登记相关信息,并且在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与材料。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如果真正运用到区块链技术,在双方达成合约的同时,只要设立有相应的类似于If……Then……触发条件,相应的登记信息会被记录下来,不用再单独提交受益权的转让流程,也无须再提供相应的转让登记材料,需要受益权转让登记的主体可以通过交换数据掌握登记信息。整个受益权流转的流程被简化,流转效率提高。

  3.在线下达指令

  (1)在线下达指令在互联网信托的应用。互联网信托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将原来线下操作的部分通过技术手段在线上完成实现,其中当然少不了随时在线上下达指令的功能。

  ①投资者在线下达指令。信托公司作为大资管行业的一部分,其一部分主要功能则是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交流就至关重要,传统的出具书面指令函的方式通常存在着客户时间安排、指令文件丢失、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于是,让客户获得线上下达指令的渠道成为一个必选选项,客户在线上完成下达购买的指令,既拥有较高的效率,又可以留有完整的记录。

  ②家族信托在线下达指令。家族信托是指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向指定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利益的财富管理方式。由于家族信托的服务本质,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是其关键,在家族信托的运作中,包括信托投资战略变动、受益人变动,以及分配信托利益的操作也均可以转移至线上。

  ③消费信托在线下达指令。消费信托是理财+消费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在消费的同时进行投资理财,该业务的一个特点是不像传统信托业务那样受到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限制,投资者可以使用购买一台手机的资金去购买一款消费信托产品。如同目前互联网电商的发展,线上交易将越来越主流化,对于消费信托来说,对于产品进行线上认购,线上付款,均少不了在线下达指令。

  (2)区块链技术对在线下达指令的适应性。在线下达指令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操作风险,互联网的特性导致其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恶意攻击,致使信息数据被篡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信息被盗用、隐私被侵犯等风险激增,甚至是受到虚假指令的情况。也正是由于在线下达指令对于安全的高需求,区块链技术未来在该领域的应用则显得更有价值。

  ①指令传达完整、安全、可回溯、不可篡改。区块链从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账本技术,由每一个节点进行完整的备份,配合其应用的哈希算法的单向密码机制,使得整个区块链记录下来的信息是不可逆,难以篡改的,同时也具有时效性,这种特质决定了如果在线下达指令应用了区块链技术,就可以保证其指令传达的安全性和可回溯性,对于指令的执行,以及追溯指令的下达者,均有极大的意义。同时,区块链公匙、私匙标识身份的设定,使得信息下达既保持了其内容的私密性,又保证了操作的公开性,同时通过公匙、私匙也可以确认指令下达者的身份,这也是在线下达指令所必需的环节。

  ②智能合约完成指令自动执行。智能合约指的是一段部署在分布式账本中的代码,它可以自动执行合约条款。智能合约通过将其中的内容进行数字化编码并写入区块链中实现对合约内容的形式化,合约中约定的条件事项的发生将自动触发合约的执行程序,使用者可以精准设置诸如某笔款项何时何种情况下交付给某个账户等一系列行为,一切均为通过系统自动完成。智能合约可以使得合约条款的执行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廉价以及不可篡改,在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供应链信托等领域的潜力非常巨大。

  4.供应链金融信托

  目前,商业竞争模式已经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同一供应链内部各方向的相互依存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应运而生,金融机构通过供应链金融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链接在一起,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取资金。而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也在于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信息的整合。在此情况下,区块链具有的分布式存储、时序性、集体维护、可编程、不可篡改等特性为供应链金融信托提供了革新性的解决方法。

  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时序性和不可篡改性,金融机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供应链金融信托真实性的问题。从供应商、核心企业、分销商到物流企业、仓储监管公司、金融机构等其他参与者,均可运用区块链技术共享各自在该供应链各环节中的各种交易细节,节点信息通过全网认定,物流信息通过货物的地理位置信息的改变在网络中体现,资金信息通过回款信息的更新及时通知收款方与金融机构,应收账款信息与应付账款信息通过资金的时间错配信息及时准确更新给交易双方以及金融机构,仓储监管信息通过数字化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以及提供动产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各方均可以获取真实可信的实时资料,彻底解决了传统供应链之间的信任问题以及信息流动不畅问题,为各方的运营风控提供了优质的数据。

  除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以外,区块链2.0的智能合约功能也可以应用到供应链金融之中。以在线供应链金融的货权融资业务为例,融资方供应链企业缴纳保证金后,金融机构将向指定货仓下达发货至企业的指令。如果将该操作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则能够实现该操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使得融资企业在完成后续保证金缴纳时,系统自动生成发货指令。这将大大节省该业务需要的时间、人力以及成本,对于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下的融资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促进信托业联盟的成立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信托公司面对来自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为了进行客户和交易对手的身份验证以及信用审核,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达到合规要求,信托公司不仅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还要走过冗长耗时的流程,工作效率低且成本负担很重。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信托公司改变现有征信体系,系统能自动识别和保存不良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数据随时更新,通过实时监测区块链中的异常交易信息,有助于及时发现洗钱等犯罪行为。

  另外,区块链技术还将促进信托业联盟的成立,各家信托公司可以将各自记录的交易对手黑名单信息上传至区块链联盟链上,通过某种激励机制共享黑名单信息,从而有效节省各种重复的人工审核工作,降低信用风险。

  1.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反洗钱

  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是指信托公司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近年来,信托机构在客户征信和法律合规上的投入成本不断增加。尽管部分流程已经自动化,但仍有绝大部分反洗钱工作需要交给合规性人力资源,他们负责人工审核可疑的交易并审核新客户。现有的信托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以下两个痛点:一是信托机构之间缺乏数据“共享性”,导致在审核客户方面重复劳动;二是缺乏账户汇编、交易数据质量不佳,导致交易监控中出现大量误报。由于信托对手方之间在可靠信息共享流转方面存在结构性低效率的问题,因此产生了由合规性员工进行人工干预以促进流程的需求。

  区块链可以改善以上结构性痛点,并最终优化整个反洗钱合规性流程。在反洗钱领域,各信托机构将各自收集和验证的客户数字化信息共享至区块链,同时,信托机构为交易中的实体提供电子身份证明私钥信息,并将用户地址与其电子身份信息联结,任何交易的达成都需要经过该私钥和银行手中的公钥验证,保证区块链上数据可追溯。在这种模式下,各个信托公司在区块链上实现客户身份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的共享,任一交易的任一环节都不会脱离监管的视线,黑钱将无处洗白,这将极大地增强反洗钱的力度。

  账户细节安全汇编可以为交易监控带来更高的透明度和效率。对涉及每笔交易的账户信息完整度(收寄款人细节、法律实体信息等)相关的规则进行汇编,区块链可以改善交易透明度,减少误报率。在对账触警交易和潜在洗钱活动方面,经常性人力成本将得到大大减少。

  记录目前和过去交易的分布式账本将简化记录和审计流程。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区块链驱动的系统来储存所有交易的历史记录(包括共享文件和合规性活动)。由于所有涉及特定客户的交易都能自动追溯,这些记录将作为信托公司按照反洗钱要求行使的证据,使之迅速实现与监管要求合规。同时,区块链上设定的规则与逻辑可自动验证交易和用户的合规性,确保信托公司和银行遵守反洗钱规定。

  通过优化这些步骤,区块链将重塑反洗钱合规性实施流程。数据完整性和可访问性的提升,对人工执行涉嫌洗钱活动复查的依赖将大大减少,从而大量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提高整个金融业的合规程度。

  2.交易对手违约信息共享——反欺诈

  在保险领域,曾经有过统计,保险的索赔事件中,有5%到10%是欺诈骗保行为。通过区块链,我们就可以构造一个跨行业的分布式的客户数据登记平台,当保险公司与医院、交警、4S店等均处于同一个区块链网络中,客户的信息可以真实且实时地上传至区块链上,因此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有效地识别虚假的人身伤害和其他骗保行为。

  与保险公司类似,信托公司在开展投融资业务时同样会面临欺诈风险,即债务人或金融产品等信用交易对手故意违约,从而使信托财产委托人遭受损失。近年来,欺诈风险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循环借贷、多头借贷、过度借贷等问题愈演愈烈。因此,如何防范欺诈风险、开展反欺诈工作成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托公司可以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一套反欺诈监测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和分析交易对手的异常交易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欺诈行为。一旦发现交易对手违约行为,立刻终止接下来的交易,并将交易对手违约情况详细记录存储于区块链上。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实时反欺诈监测系统将大大提高审核精准度和风控能力。

  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实时监测形成一份交易对手黑名单,不同信息公司之间共享这份黑名单可以减少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和审核方面的重复劳动。每家信托公司都需要为每个交易对手做详细的尽职调查,以验证其源头和个人、企业、子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原则上和某个交易对手有长期关系的信托公司可以帮助“证书化”该交易对手,通过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安全的、许可制流程,向其他同业提供对手方关联的支持证据。尽管这不能完全消除其他同业的“知晓客户”(KYC)负担,但这可以减少人工审核步骤的数量、减少交易对手尽职调查的开支。

  然而,对单一信托机构而言,由于外部性,公开分享交易对手黑白灰名单会导致比较优势丧失,所以大家以往的理性选择是不公开分享交易对手违约信息。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我们可以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使得信托公司愿意主动分享交易对手违约黑名单信息同时又不带来外部性导致的竞争劣势。基本的方案框架如下:

  ①在遵循征信相关管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本公司的交易对手黑名单信息构建哈希加密并索引至区块链上。同时在索引内明码标示信息提供机构作为区块内容。

  ②采用密码碰撞方式检索相关内容。一旦命中,则可以有偿交换信息。这里的“有偿”可以用虚拟币来进行交换,比如一家信托公司上传一个交易对手的违约信息则可以得到一个虚拟币,而当它将来想看其他家公司上传至区块链上的违约交易信息时,则需要用一个虚拟币来做交换。

  ③对于碰撞频率高的数据,期限有效性越高,对于冗余或者虚假信息,通过命中率沉淀,逐渐筛选去杂。

  这样就构建了基于区块链的反欺诈黑名单,同时,规避了外部性带来的激励机制缺失问题。

  (课题牵头单位: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17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责任编辑:张伟

信托 区块链 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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