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权证重返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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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0:34 中华工商时报 | |||||||||
【实习生 朱丽娟 记者 董砚龙 17日北京报道】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权证的发行、上市、行权及违规处罚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权证的发行人可以包括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或其以外的
据了解,两所发布的《暂行办法》基本相同,惟一区别在于上证所《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而深交所《暂行办法》允许零碎数量的权证可以行权。 另外,《暂行办法》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首先,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要求两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次,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了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再次,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权证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最后,在境外权证市场,“持续发售”机制也是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有效做法,我们在适当的时候也会借鉴这一做法,如允许合格机构创设权证,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不仅如此,为了防止权证异常交易,交易所还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对权证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异常交易中的相关机构,将口头警告、约见谈话;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可限制权证交易等;如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此外,交易所还会通过完善权证交易信息披露,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超过5%的权证持有人名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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