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不是万能药 乱世仍需用重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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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 |||||||||
实习生 朱丽娟 本报记者 董砚龙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试点方案层出不穷,大小股东讨价还价,专家智囊团指点迷津。然而,热闹非凡的场景并没有唤醒投资者的信心。 11日,利好消息并没有使大盘出现转机,高开后一路走低的上证指数最终收于1011.5
违规成本过低 6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似乎为此做出了暗示。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我国在惩治大股东及内部控制人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等问题上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欺诈发行上市、操纵市场等法律规定的刑罚过轻;对投资者的赔偿机制也不健全。 这些问题显然已经成为投资者对市场望而却步的一大原因。面对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频频爆出,本报记者专访了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王连洲。王连洲表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违规成本低、执法不严、诚信缺失的三大问题。 “对于一些违规操作没有及时、严肃地抓住不放,致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过低,这在客观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王连洲呼吁,“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罚到其倾家荡产无力翻身”。 王连洲认为,目前市场的违规成本过低与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没有很好地贯彻有很大关系,其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他说,虽然在原则性上规定很明确,但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都不具体、不细致,造成了管理层无法对这种行为施以重拳。 监管公司近亲繁殖 对违法者惩罚过轻从而导致的违规成本过低可以说是证券市场问题的症结,而法律滞后、执法不严可以说是造成高管频频“试水”的另一大原因。 王连洲说,执法不严有其内在的缺陷。其中监管单位与证券公司之间近亲繁殖,出现问题下不了手,监管单位与证券公司之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利益关系使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从而使其对市场规律的发展把握不准。 另外,王连洲指出,监管单位也不能全部承担起证券市场的责任,如证监会在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的权力就很有限,必须与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一起处理类似问题。 此外,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是证券市场的一大基本问题。王连洲说,这表现在股权分置的问题上,股权分置本身即不公平。因为公司上市时的成本相同,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得到的权利却不同。而且在对价比例上,非流通股股东很吝啬,无论他做何让利,非流通股股东都会得到较大的利益。而我国法律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认识还不深刻,保护也不得力。 乱世还需重典 “乱世需用重典,”在谈到立法问题时,王连洲形象地表示,“教育是使人不干坏事;制度是让人不方便做坏事;而法律是让人不敢做坏事。”所以,法律的作用在于约束,给监管部门执法创造依据。 王连洲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立法存在着两大缺陷:一、立法时不能及时地认识市场现状,从而继续修改完善法律。二、法律本身的预见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也不够。所以真正可以反映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还不健全,还不能满足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 “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各个环节,做到周到细致有科学性”,王连洲明确表示,立法者首先应该熟悉市场的行为,要深有感触地立法。对于具体的违法情节、种类、环境要进行总结和提炼。知道什么环节上出现漏洞并及时地制定出制度来规范。 “法律能具体的尽量要具体,使法律法规细化,真正做到可操作性,这样也便于执法机关来执行,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就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立法。” 王连洲还强调,要完备立法程序。他说法律本身的要义是限制权力的滥用,但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起诉难,法律本身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