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出台相关收购意见 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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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7: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于11月4日晚公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由央行协同财政部、银监会以及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制定,旨在以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来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
《意见》所涉及的个人债券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针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而言,但明确指出并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意见》对于收购的范围、其他债权处理原则、债券的计算标准、收购工作程序以及收购资金的筹集、各方的责任均作以详细的说明。 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所形成的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国家将全额收购;而对2004年9月30日前形成的其它个人债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意见》明确了中央政府将对所需收购的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款项全部负责。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根据《意见》,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各部门的分工如下: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则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做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另外,对于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相关报道: 意见全文: 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