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新规为券商输血 拓宽短期融资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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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7: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五种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融资券。分析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实施将能够有效缓解目前证券公司的资金困局,也是央行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具体措施之一。 《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而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价股票风险;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这个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证券公司可在这一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期限。 《办法》提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央行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丁圣元认为,从《办法》所规定允许发行短期债的证券公司条件来看,门槛并不高,只要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并且一年内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券商基本都有资格发行这种短期债。因此《办法》的实施将会极大地缓急券商长期以来的资金困局。 丁圣元认为,券商对于市场的影响毕竟是间接的,因此《办法》虽是利好,但也是间接的利好消息。市场的涨跌根本还在于上市公司,以及股权分置等根本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