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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鸣:引入保险机制 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4:27 新浪财经

  王峰鸣

  在证券公司上班,天天接触到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国股市中,由于隐瞒、欺骗、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因素,造成许多上市公司股票被ST、PT、停市、移至第三版,一个又一个股民被不断下跌的行情弄得精力憔悴,有的愤怒,有些沮丧,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除了对他们表示一丝同情,更多表现出的是极大的无奈。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近年来一直被政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但实际情况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保护不能落到实处,究其原因,大家都明白,主要是中国股票市场体制不顺和机能不全,从而直接造成三个层面的不足:

  1、不能有效遏制侵犯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已经发生的侵犯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行为,纠正、惩治措施不力;

  3、极少数侵犯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行为受到严肃处置,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却难以维护。“银广夏”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鼓励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将违法责任人告到法院,进行民事赔偿,但结果只有极少数人获得了象征性的赔偿。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是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和使命,从战略上,至少要在三个层面来制定和执行保护政策和措施:1)防患于未然;2)对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惩处;3)对已经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损失的要有补救、赔偿措施。现就第三点谈一些个人管见:

  除监管当局应加强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应更多地接受民事赔偿诉讼外,我想可以考虑引入保险机制,专门成立“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收集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基金,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市场中由于受到“隐瞒”、“欺骗”、“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在这里大家需要分清的是这种机制并不是对违规违法责任人的一种责任逃避,而是对受到伤害、受到损失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一种保护,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保险的意义在于用大家的,日常的小钱以保险费的形式积攒起来,以应付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在股票市场里,由于隐瞒欺骗、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造成股价突然大幅下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的资金损失,就如同春天里突下冰雹,对农民种植的油菜花大面积、毁灭性的破坏一样。由于此,我们可以简约地设计如下保单:

  一、保护对象:股票市场中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二、保护费的收缴和赔付:成立专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负责此项工作,保护费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1)由上市公司按发行和增发股票时所获资金的一定比例缴费,如1‰;

  2)发行或增发股票时,中介机构按所获中介佣金的一定比例缴费,如1‰;

  3)社会公众股股东购买股票时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如1‰。

  三、保护责任:由于股票市场中的隐瞒、欺骗、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原因,致使股价突然大幅下跌,造成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直接经济损失,保护协会负有赔偿责任。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份保单对股票市场各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1、对中国股票市场,这份保单的出现,是对“三公”原则的进一步诠释,意味着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市场化机制的完善。

  2、对于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原先在处理市场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赔偿责任难以认定和执行,现在把原先分散在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部分集中到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若保护费收缴到位,只要在保护责任范围内,赔付工作当可妥善解决。

  3、成立专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本身就是对市场中违反“三公”原则行为的一种宣战,他们不仅负责对社会公众股股东遭受不公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工作,为了降低赔付率,他们必定要代表社会公众股股东深入到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以极力减少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样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必定名符其实,在中国的股票市场发展史上作出其积极的贡献。

  4、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由于发行和增发股票时所获资金或中介佣金都是来源于社会公众股股东,况且,当发生侵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行为时,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多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他们按所获资金的一定比例向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缴纳保护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由于缴纳了保护费可以将部分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协会,由此社会公众股股东可获得经济赔偿。但对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对其应有的惩处依然是免不了的。

  5、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虽然这种保护机制就是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而设置,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增加了购买股票的成本,社会公众股股东应该有是否购买这种保护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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