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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1:46 新华网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全文)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 谢登科)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
购意见》。

  《意见》全文共分八大项,分别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其他债权处理原则、收购标准、债权计算标准、收购工作程序、收购资金的筹集和各方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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