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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行为挑战证券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 20:32 财经时报

  姜雷

  徐工殊非一般的企业,是行业龙头,外资收购行业龙头企业,其用心和用意当然会被外界警觉。向文波正是以此为武器,指徐工被收购意味着中国丧失了战略产业的主导权

  一个民族企业挑战国际资本大鳄的行动,在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狂热网民的自说自
话。中国股市在开博时代迎来了它的另类话语表达。

  从6月8日起,G三一(600031)执行总裁向文波在其新浪博客上连续撰文,抨击国际私人股权基金凯雷集团对徐工机械集团的收购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并称三一集团则将出价4亿美元来竞价收购凯雷购买的徐工机械85%的股权。一时间,相关媒体纷纷跟进。

  如果没有随后G三一一则说明性公告,这场争论还将持续下去。但市场已经将向文波的博客文章看做是三一集团再次收购徐工的挑战书。而由此引发的投资者热捧,已化作了G三一股价连日冲高的动力。

  当徐静蕾的博客点击超过千万,潘石屹的博客结集出书,人们至多只是感慨博客的名人效应。而此次向文波先生博客的横空出世,给

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监管课题——以个人名义在公共网络平台传播影响股价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监管?

  股价飙升

  向文波显然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间打模糊牌。在近两个星期的时间里,他频频接受媒体采访。他甚至已经把对徐工机械转让给凯雷集团那部分股权的价格确定在4亿美元,高出凯雷6%。

  到6月13日,作为上市公司执行总裁的向文波还在对媒体说:“这不是炒作,三一是认真的。”向文波强调,“在写这几篇文章之前,我们没有开过董事会,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包括博客也是我个人在管理,但至于这个金额,我们是有沟通的,这个是负责任的,不是在开玩笑或者炒作。”

  就在同时,G三一的股价在大盘暴跌的情况下逆市上扬,从6月8日到6月10日,数日内涨幅达15%以上。而就在6月13日,G三一的大股东三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增股G三一2400万流通股。

  这其中更是充满玄妙。三一集团的增持分为两步,第一阶段是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8月17日,三一集团承诺择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G三一流通股。第二阶段是2005年10月11日至2006年10月11日。

  三一集团在实施第二阶段的增持过程中,同时减持了限售期已过的第一阶段增持股。合计减持302.3154万股,占可减持总量的29.3%。简单计算,其增持的价格区间为5.99元至11.41元,减持的价格区间为8.6元至11.2元。三一集团减持股份获利丰厚。

  而作为股改试点的第一批股改公司。6月19日,G三一部分限售股将可以按照股改书要求开始在二级市场流通。虽然作为G三一的大股东,三一集团的限售股要等到2007年才能流通。但在此次进入二级市场的1093.69万股中,由三一集团控制的昆山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就达到了500万股之多。

  按照G三一6月13日在二级市场股价收盘11.75元计算,三一重机如果全部套现至少可以套利6000万元。虽然我们不能断言,正是因为向文波的博客言论炒热市场,推高了股价,但将上述事情综合在一起,不难看出,只要股价不断抬高,对于G三一的大股东们来说,无疑是大利好。

  面对如此影响市场的言行,直到6月15日,G三一董事会才发布公告,称向文波的观点是一种博客行为,表达的是个人对徐工改制的看法,尚未上升到实质性推动的阶段。

  公告称,公司执行总裁向文波最近在其博客中提出的“愿以4亿美元收购徐工集团”及相关文章。其背景是,2003年底,三一集团就参与徐工改制问题进行过认真研究,内部评估的徐工集团50%股权价值2亿美元左右。三一集团领导曾先后就与徐工集团合作事宜专程前往徐州,拜访徐工集团及徐州市有关部门,提出参与徐工改制的愿望,合作的主体是三一集团而非公司。

  但这个解释性公告似乎来得太晚了些。

  监管缺失

  或许,作为一个喜欢舞文弄墨的老总,通过博客发发自己的感慨无可厚非。但涉及到企业的经营或者市场运作行为,竟然也以这种方式向媒体和公众表述出来,的确让人怀疑其动机。

  类似的事情在香港也屡有发生,但香港联交所的处罚力度让众多上市公司并不敢铤而走险。就在去年的10月,联交所发文,对中海油违规披露信息予以谴责。

  2002年10月25日中海油与基金经理及财经传媒进行的电话会议中,当时的首席财务官邱子磊表示“2002年前九个月赚了7亿多美元”。此言于2002年10月26日及28日的报章上被报道出来,该公司的股价亦随之上升。而就在同年,康师傅也因为向投资银行的分析员不平等地披露了可能导致股价波动的公司财务资料,遭到联交所谴责。

  联交所上市主管韦思齐在接受媒体采访曾表示:联交所建议公司的行政人员尽量小心,对任何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资料,应拒绝回答。若有公司行政人员出错,公司有责任立即向市场发出内容清晰明确的公告以作补救。

  业内资深人士强调:法规不完善、监管不严是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首要原因,而目前网络技术突破了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瓶颈,而相关处罚力度的不足,公开谴责等处罚标准过低使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显得过于廉价。

  言论的边界

  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有关人士表示,这个问题当然属于信息披露范畴,博客绝对不是私人日记,也是媒体形式的一种,上市公司总裁从某种程度上是公众人物,向文波的个人观点变成一个公众话题,事实上对股价造成了波动。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体系中,只有指定媒体和两个证券交易所等渠道,至今网络载体尚未纳入监管范围。这至少从一个层面看到监管部门对于新生事件的反应能力滞后。而从一般法理而言,未经董事会授权而且是在非指定媒体,对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披露,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或可以实施停牌,以避免中小股民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而造成损害。

  事实上,信息披露首先是公司的自律行为,上市公司老总应该很清楚哪些话可以讲,哪些话不能讲,这应该是在上市辅导期就应该完成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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