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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将如何定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6:5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本刊记者 李德林/文

  “王小石不可能无罪。”2005年11月9日,我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罗辑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被证监会派到深交所的王小石这次肯定难逃法律制裁。”

  11月8日下午,王小石案进入法庭自由辩论阶段,刑辩大牌律师、王小石的主辩律师
田文昌在法庭上尖锐地质问公诉人:“既然你们指控王小石犯受贿罪,那么,怎么法庭上不见行贿人,既然有受贿一方,也就有行贿一方。”田文昌随后对王小石进行了无罪辩护。田文昌认为,在深交所接受考核的王小石不存在职权便利以及职权影响,在王小石介绍凤竹纺织高层与证监会官员认识的过程中,王小石得到巨额资金不是犯罪,只是犯错。

  “王小石案件中,关键点是在职权便利与职权影响。”罗辑指出,王小石一案中,王小石是

证监会派到深交所的,并没有证据证明王小石已经不是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这与工资考核没有关系,王小石无论调到什么地方,是证监会内部的事情,而不是开除了王小石的国家工职。罗辑认为,王小石的人事隶属关系还在证监会,至少王小石有职务便利,退一步讲,王小石离开证监会,但是作为以前的副处长,他对证监会的内部人士还存在影响,这也是以前的职务带来的影响。

  “案件中,如何判定受贿,这个不需要考虑行贿人到底是谁。”德隆第一案德恒案的主辩律师陈敢指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深交所,他们都不是私营企业,而是国家的,他们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在指控王小石受贿,而没有指出行贿人,这个并不妨碍对王小石本人的定罪。“受贿罪中,明确指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影响,使得请托人谋得利益,受托人就触犯了受贿罪。”陈敢认为,王小石在介绍凤竹纺织高层给证监会官员认识的过程中,无论他是获得什么利益,都已经构成受贿的充分条件,只要收了钱,法院必须判王小石有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前审判长指出,只要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得利益,就已经构成受贿罪,如果请托人获得的利益是否得当,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充分予以考虑。在追究受贿罪的时候,只要受贿证据确凿,无需追究行贿人,也能给受贿人进行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就是大案。”陈敢尖锐地指出,据此,王小石的刑期少不了10年。陈敢认为,王小石案只是证监会官员中落马的一个,在案件的背后,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人员,无论是拿到现金还是茶叶,只要自身得到了凤竹纺织馈赠的人,都有受贿的嫌疑,司法机关应该继续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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