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体制改革小步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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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6:52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 |||||||||
作者:本刊记者 吴德铨/文 2004年11月,王小石案掀起轩然大波,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爆发信任危机,随后证监会对发审委进行透明化改革。2005年11月8日,王小石案时隔一年后正式庭审,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再度引起市场关注。近来的政策面动向表明,股票发行体制正以市场化改革取向小步快跑,管理层意图逐步削弱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越来越“去行政化”的股票发行体制,能否消弭王小石们的寻租空间,扭转股票发行制度的信任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或许仍然有待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有待于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成熟。 注册制愿景 近年来,证监会推动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力主“在发行审核体制方面引入注册制,在上市审核环节方面引入上市审核委员会”。2004年12月17日,证监会发行部主任姚刚在新股询价制培训会议上表示,发行制度改革市场化是重要趋势,包括发行审核体制市场化,向注册制靠拢;发行定价市场化,施行询价制;以及发行节奏的市场化和发行方式的市场化。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题为“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问题与完善”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发行审核逐步应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实现发行注册化。其中,发行注册化是核心。报告强调,“发行注册化”的必要性在于它是培育市场机制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化运作的内在要求,“一放就乱”、“股价下跌”、“服务国企解困”、“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条件尚不具备”等,都不能成为“发行注册化”缓行或不可行的理由。 这份报告被认为是监管部门可能加快发行审核制度向注册制方向改革的一个信号。 一位现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发行审核制度最终确实要向注册制发展,加重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使股票定价市场化,但目前施行注册制还不现实,需要有个过程。过渡过程中,可以逐步加大市场机制在股票定价中的分量。 归位证监会 证监会回归到市场规则的制定和监督的监管者本位,是许多市场人士的呼声。新《证券法》授予证监会准司法权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一些原本属于证监会的权限被下放到交易所。新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将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0回转交易等等。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法扩大了交易所的自主决策权限,但“核准上市”一直是交易所在具体执行,现在只是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权力分配和角色定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无论如何,证监会权力结构的调整在立法层面予以充分体现,已为证监会逐步进行角色改善打开了空间。 事实上,监管部门近日的消息表明,将首先从再融资入手推动股票发行市场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证监会主席助理姚刚表示,根据《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进行重大调整,其实质就是如何使发行更加市场化。他说,所谓发行市场化,一是价格对发行的约束;二是投资者对发行的约束;证监会希望从这两方面入手,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明确对证监会的监管行为加强法律约束。新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认为,这规范了证券监管,是一大进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