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王小石背后的发行潜规则 > 正文
 

王小石该当何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0:16 和讯网-《财经》杂志

  典型的“逼良为娼型”监管腐败,即监管方的设租行为,使得合法的融资行为不得不采取贿赂方式才能获得审批

  □ 本刊记者 张宇哲/文

  因涉嫌受贿备受关注的中国证监会前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在
11月8日,成为第一位在舆论监督下公开接受审理的证监会官员。

  当日上午10点,王小石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西中厅开庭审理,可容纳近百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被告席上的王小石身着黑绒衣蓝裤子,脚登白底布鞋,面容消瘦。跟在他身后的是一同受审的前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林碧。

  基于林碧前妻的举报,去年11月3日和4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分别将正在亚运村汇宾大厦上班的林碧和在中央党校学习的王小石以涉嫌受贿罪进行刑事拘留。11月18日,二人被正式逮捕。

  “一石激起千重浪。”此案由于事涉证监会发行部门,外界普遍猜测与证券发行体制及众所周知的公司上市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密切相关,证监会发审委和财经公关公司一度被广为关注。

  然而,王小石案在曝光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陷入沉寂,有关各方都对此保持沉默。据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于今年4月19日和7月4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察,其间三次延长审查期限。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2年2月至9月间,王小石与当时担任东北证券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林碧共谋后,利用王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竹纺织,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93)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140余万元。此款后被二人伙分。

  2002年3、4月间,林碧还利用当时担任东北证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交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盛集团)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31.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小石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伙同林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数额巨大。王小石、林碧犯受贿罪,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

  在历时5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中,王小石和林碧均当庭承认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是错误的,但同时否认“共谋”与“伙分”,也不承认被指控的罪名。两人的辩护律师均给予了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收钱

  一度被期待可以打开企业上市“公关”操作“潘多拉盒子”的王小石案,呈现在法庭上时却变得异常简单,并未显露出复杂的勾兑环节。

  据公诉机关介绍,2001年,由海通证券担任承销商的凤竹纺织结束了上市辅导期。由于海通证券申请上市通道不足,急于上市的凤竹纺织决定另择券商。当年9月,身为东北证券上海投行部福建办事处负责人的林碧找到了公司,称自己“认识证监会很多人,可以为公司上市提供帮助”。凤竹纺织董秘林宇遂向公司建议,委托林碧为中间人,疏通证监会内部人员关系。自此,林碧参与了公司申请上市并最终批准的主要过程。

  2002年初,东北证券上海投行部拿到了凤竹纺织的上市项目。按照协议,东北证券为凤竹纺织提供上市通道,并组成项目组,将公司上市所需材料向证监会申报。林碧作为项目组成员之一,负责联系工作。

  当年3月,凤竹纺织上市申请文件报送到证监会,12月发审委审核通过;2004年4月,公司挂牌上市。按照协议,凤竹纺织付给东北证券的承销费和上市推荐费总计1000多万元。东北证券上海投行部人士称,除此之外,公司没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事实上,就在凤竹纺织上市材料报到证监会后,林碧即通过公司董秘林宇,向该公司董事长陈澄清索要活动经费。其间,林碧和陈澄清曾专程从北京飞到深圳与王小石见面。

  凤竹纺织董事长陈澄清的有关证词显示,在与王小石初次见面时,他向王介绍了公司情况,并得知王1998年至2000年间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工作。

  陈澄清说,其时,林碧称为凤竹纺织拿到上市通道做了很多工作,同时,自己向证监会及很多部委进行申请,需要160万元活动经费来打点证监会相关人员。陈表示,自己当时认为林想“敲诈一笔”,因此没有同意。

  但是陈很快改变了想法。在得知凤竹纺织递交了上市材料后,一时间,很多经纪公司找上门来,表示可以帮助公司通过上市审批,费用要求则为30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由此,陈始觉“这方面的确有很多工作要做”,而林碧的出价显然具有优势。

  据悉,陈和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共同拿出150万元,并约定,这笔费用分两次打到林碧指定的账户——凤竹纺织上发审会之前给一部分,过会时支付剩余部分。而此前,公司已经付给林碧10万元,用于其在北京购买手机和电脑。在扣除这笔费用后,2002年3月底,第一笔50万元由凤竹纺织在北京的财务人员转给林碧;4月,第二笔90万元从福建打到了林指定的账户上。

  公诉机关指,林碧在收到钱后,按照此前对王小石有关“好处费”的承诺,分两次向一个名为“王薇”的账号打入总计72.6万元。法庭出具的证据显示,王薇乃王小石的同学张传宝的爱人殷珊的同事。2002年8月,尚在深交所任职的王小石将72.6万元从王薇的账户上取走。

  “吃饭”与“电话”

  在凤竹纺织上市中获得巨款的王小石究竟为其做了哪些工作?

  “为了程序上尽可能快一些,有相关问题及时和公司沟通。”在王小石的引见下,陈澄清等凤竹纺织的几位高层终于先后在饭桌上见到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工作人员齐某、陈某和楼某。其中,齐在发行一处,负责审核申请公司上市的法律内容;陈某在发行二处,负责审核申请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楼某则为二处副处长,王小石与其存在师徒之谊——王曾经带过楼三个月。

  据楼某的证词,王小石曾欲送给他一台电脑。但考虑其“一定是有事,不合适”,楼某拒绝了。

  齐某的证词显示,王小石曾在电话里几次询问关于凤竹纺织上市法律方面的问题。“因为王小石是部里的老同志,级别比较高,”齐某不好意思拒绝。据介绍,当时凤竹纺织在法律方面主要存在四点事项:第一,出资过程中资本迟缓到位;第二,增资是否影响公司业绩连续计算;第三,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关联交易额过大,集团内部公司的独立性不够;第四,董事会内部关联人员过多,即很多为家族成员。后经部委会讨论,前两个问题被予以重点关注。

  公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据还显示,在法律审核方面,凤竹纺织上市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部委会认为公司材料存在缺陷并对财务部分仔细审查后,凤竹纺织经过很长时间专项审核,再将公司材料递交发审委员会讨论,并最终获得通过。

  尽管在凤竹纺织上市过程中,王小石似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其在公司与证监会之间的“沟通”功能显然为前者所求之不得,并得到了厚利相报。

  此次庭审中,出乎很多人意料,上述问题并未提及;此前广为各界指摘的“出售发审委名单”一事亦没有出现。

  庭辩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法庭上的王小石和林碧都认为自己“无罪”,尽管他们承认“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是错误的”。

  王小石辩称,“只是按照林的要求提供账号……林的目的我不清楚,他提出来了,我收了;……林当时没说共收了多少,只是承诺过介绍认识之后给一些好处。我也没有问钱从哪里打入,也不知道为什么给我钱。”对于其介绍凤竹纺织同证监会工作人员相识的行为,王表示是为了“便于审核人员深度了解公司情况”。

  林碧则认为,自己找王小石是“正常渠道,证监会里只认识王”。当公诉人询问其与王小石、凤竹纺织的谈话内容以及凤竹纺织是否表示过承诺时,林均表示“记不清了”。林还说,140万元是凤竹纺织主动给的“请客吃饭的相关费用”,“在我们这个行业里,有财经公关费的说法,所谓请客吃饭相关费用都属于正常范畴”。但对于“给王小石钱是否正常”的问题,林回答“不知道”。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和孟冰认为,王小石与林碧收受凤竹纺织钱财、帮助其上市的请托事项确实存在。两人之间只是请托与转请托的关系,且没有共谋,因此不构成共犯。

  对于受贿罪的指控,律师认为,斡旋受贿的最基本关系是制约关系。鉴于证监会和深交所并非同一单位,两者也并非上下级关系,因此,以王小石当时在深交所工作的职权和地位,并不能对其“约出来吃饭”的证监会发行部的工作人员发生影响。

  律师同时认为,王小石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王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王的口供,他之所以帮助凤竹纺织约有关人员吃饭,是在未被要求为公司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且主观上认为公司谋求的不是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

  反思

  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小石将证监会工作人员介绍给公司是正当的。所谓“正当”,是指按照工作纪律要求,在很正常的环境中认识;而通过私下接触,只能说是“不正常”。至于王小石辩称希望让审核人员“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洪教授认为也不能成立,因为这并非正常渠道。实际上,王小石的“介绍”,正是在为对方提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更可令人质疑的是,若王小石及相关证监会官员未能提供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何以甘心奉以巨款?又何以会出现高达四五百万元“公关费用”的市场行情?

  曾以《中国金融腐败研究:从定性到定量》获得“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的中山大学研究员陆磊认为,这一现象属于金融监管腐败两种典型形式之一——“逼良为娼”式监管腐败(另一种是“警匪一家”),即合法的融资行为不得不采取贿赂方式才能获得审批。这属于标准的监管权力设租行为。

  陆指出,尽管整个程序貌似合法,但融资者或金融机构不得不支付额外成本以“购买”批文,否则将支付巨额时间成本——等待。在此,监管者的行为并不是“警匪一家”模式下对违规者的网开一面,而是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即使应该通过审批的机构也不一定能获得批文——对合法机构的设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认为,王小石案突现我国在行政程序方面尚不完善。在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做的是对行使公权力的程序进行规范,且这种规范不仅仅停留在行政部门内部,而是在法律层面有所界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26,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