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在京开庭 下次审理或有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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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0: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原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经过5个小时审理,法院没有当庭进行判决,决定择期再审,但没有透露审理时间。一位法院人士介绍,按照一般程序,下次审理后法院可能作出判决。
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福建凤竹纺织(资讯 行情 论坛)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31.8万元。被告王、林行为触犯了刑法25条、388条、385条第一款之规定,林碧行为触犯刑法163条规定,应当以王小石、林碧犯受贿罪,以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王小石辩护律师田文昌在庭审中表示,对于事实部分,控辩双方并无大的分歧,但解释差别很大,关键在于对于构成斡旋受贿罪如何理解。 田文昌说,对于共犯问题,控方认为王、林是共谋,但辩方认为二者是请托与被请托关系。如王、林构成共犯,企业就将成为行贿方,但公诉人没有把企业列为行贿罪。假设构成受贿罪,那么是王、林是收受关系,林代企业付钱。对于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制约关系来说,证监会工作人员娄坚拒绝了王小石送给他的电脑,否定了制约关系这个重要法律要件。对于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应该认为是证监会工作人员娄坚和齐蕾适用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王小石。对于企业上市造假问题,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明。 作者:记者 周?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