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买壳意在股指期货 期货证券业融合之势渐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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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1:59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 |||||||||
在股指期货蓄势待发的同时,期货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之势渐成 本刊实习记者 朱凯栋 近期广发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纷纷入主期货经纪公司的一系列行动,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内的期货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之势渐成。
据统计,尽管期货经纪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但近年来已有20多家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的方式进入期货业。种种迹象表明,在股指期货推出预期日渐明朗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正成为期货公司壳资源的最大买家,意欲分享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最大一块蛋糕。 谁来监管? 而一些较具争议性的问题也被摆到了桌面上。 首先,对于股指期货这类金融衍生品的属性问题,业内存在较大分歧,股指期货究竟属于商品期货监管范畴还是证券监管范畴?问题虽小,但涉及到监管权的归属,因而成为市场建设之初必须理清的问题。 银河期货的雷曜博士表示:“中国期货市场政策制定受美国影响最为显著,而在美国,根据1983年的协定,在一个股指期货品种推出的程序中,交易所拥有发行权,随后交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共同审查后才能正式上市。审查过程中,由于股票指数的证券属性比较明显,所以SEC拥有最终的否决权,而正式上市以后,这个品种的期货属性就会凸现出来,监管就要由CFTC全权负责。可见,股指期货的产品属性是逐渐变化的,而监管则要体现出综合性。” 目前,单只股票和窄幅波动股票由SEC监管,而宽幅波动股票则由CFTC监管,这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而定的。国内期货业普遍希望监管结构越简单越好,但现在看来,多个主管部门共同监管股指期货运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根据股指期货证券和期货双重属性的特征,雷曜建议,不妨成立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所的金融交易所,这样,股指期货的运行可以更加专业且低成本。之后,交易品种的划分应该根据其期货属性和证券属性的多少来划分。如单只股票期货应归证券监管,大盘指数期货归属期货监管。 “魔鬼在细节中” 由于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政策禁锢正在消除。而在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从事衍生品业务已不在禁止之列。可以说,已经没有什么制度性障碍阻止股指期货诞生了。 但有一些技术性问题仍需要探讨。 首先,股指期货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是否由市场决定,这还是一个问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力量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处于强势。由此可以推想将来市场内的产品很可能是“钦定指数”,而这个指数是否符合市场“口味”还很难讲。如果某些机构持有的股票在标的指数中权重很小,那么他们就无法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贸然进场反而可能招致风险。 其次,股指期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基金、券商等股市主力有望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券商和期货公司的有机结合,发挥券商在股票市场中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同时,教育客户、培育客户和发现客户的市场功能一定要被重视,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金融期货市场可能会沦为“投机乐园”。 再次,要保证客户交易通道的独立和安全,因此,市场内代理交易的主体必须是期货经纪公司而非券商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市场上拥有券商无可比拟的优势,尤其在风险控制和操盘经验上。客户、券商和期货经纪公司在现货和期货市场上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主体,这才能防止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后迅速的扩散和放大。禁止券商直接进入市场,还可以防止券商通过控制股价来操纵股指期货的情况发生。股指期货将为期货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而券商和期货经纪公司都将为其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最后,在市场中起关键作用的依然是监管部门。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将会陆续登场。金融期货对传统监管体制构成巨大挑战。金融期货的跨市场性决定了单个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联合监管是大势所趋。为了防止期货、现货市场内的风险互相渗透,现有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雷曜表示,在新兴市场中更应该重视各方利益的平衡。这不是要“平均利益”,而是让不同利益主体各展其长,各得其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对期货业影响巨大。银河期货建立之初目的标极其明确,我们有强大的现货市场背景支持,在股指期货领域肯定会有一番作为。” 雷曜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