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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还原 辩称收受72万不等于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14:16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郭宏超 北京报道

  一年零三天,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三次延长审查期限补充侦查后,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小石案”主角王小石和林碧一前一后面色平静地出现在被告席上。

  王小石案渐渐脉络清晰起来。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表明,两人在凤竹纺织发行过会上共谋,涉嫌斡旋受贿金额140万元;林碧另案涉及亚盛实业可转债中受贿31.8万元。

  但是,两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自己无罪,王小石的代理律师、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为其做无罪辩护。

  案件原貌

  王小石被捕时是

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主持日常工作。林碧时任东北
证券
投行部福州办事处主任。

  2000年底凤竹纺织进入上市辅导期,承担辅导工作的海通证券没有空闲的上市通道,凤竹纺织只能另寻承销商。当时在

福建人脉颇深的林碧成功替东北证券拿到了这个项目,并参与了全过程。2002年3月凤竹纺织上报过会材料,林碧则已经向凤竹纺织表明,需要160万元公关费。

  2002年上半年,林碧找到王小石帮忙,并且承诺有好处费。王小石在深圳见了凤竹纺织的高管后,认为项目过会把握很大,于是答应介绍负责预审该项目的发审委一处的预审员齐蕾与二处的副处长楼坚与公司认识。齐蕾当时负责凤竹纺织项目的法律部分审核,楼坚手下的工作人员则负责财务初审。

  随后,王小石特意从深圳赶回北京,安排凤竹纺织高管与齐蕾、楼坚见面,并约在证监会办公大楼附近的饭店吃饭,林碧在隔壁包厢等待。

  王小石在法庭上声称,当时凤竹纺织并没有提什么要求,只是介绍情况。这样做,是便于公司与预审员沟通。但他同时承认这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

  事后林碧从凤竹纺织拿到150万元。凤竹纺织证实,第一笔50万元是三个大股东出的,第二次90万元则是三个大股东将资金转给一个小股东,再将这笔钱划到北京。当时凤竹纺织为了上市,专门在北京成立了一个上市小组,有大笔的日常开支,给林碧的钱就以日常费用的名义打到北京,先转入林碧的账户,再打到林碧弟弟林海的银行账户,林海直接从林碧的账户中一次性转走80多万元。

  2005年5月,林碧用前妻的母亲李小花的名字开了一个建设银行的龙卡账户,并将资金打入王小石提供的名为“王薇”的账户,分几次共转入了72.6万元。据林碧供述,王小石当时要了80万元。

  王小石辩称,不知道这笔钱谁给的,也不清楚数额,林碧只是让提供账号。而林碧则表示,他没有说过要给王好处,钱是凤竹纺织让给的。对于他拿到的几十万,林碧则声称是在跑项目中吃饭吃掉的。

  另外,公诉书称,2002年3、4月间,亚盛实业决定发行可转债,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的职务之便,私底下通过其控制的东方纵横财经顾问公司与亚盛实业签订了策划顾问协议,并要求亚盛实业通过旗下公关公司支付60万元的费用。

  当时林碧也找到了王小石,但没有办成。后来亚盛实业放弃发行,而林碧却从亚盛实业收取了31.8万元。

  无罪辩护

  “我确实是收了一笔巨额资金,我知道我错了,但是这只是介绍费,不属于检察院起诉我的斡旋受贿。”王小石辩称。

  斡旋受贿主体对请托人要求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不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予以解决的,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上的横向制约关系和影响关系,才能构成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而应当排除相互之间的亲属、友情等一般社会关系。王小石的代理律师强调,首先,在这个案件中请托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王小石没有利用职务上的横向制约关系和影响关系,因为他此时已经不在证监会任职了(2000年,王被借调到深圳,参与深交所创业板筹建)。既然是受贿罪,那么凤竹纺织就应该是行贿,但没有行贿人,只是请托关系。王小石当时在深圳,介绍楼坚、齐蕾与凤竹纺织认识,而他们并没有对凤竹纺织的上市产生影响,也没有谋取不当得利。

  林碧的辩护人称,王小石如果不是受贿罪,林碧自然就不是。即使王小石是受贿罪,根据受贿罪的规定,是特指国家工作人员,林碧最多只是介绍贿赂罪甚至是无罪。

  王小石辩解:“起诉书中说我共谋,得到好处后伙同林碧分了贿赂款,我要申明三点,第一我从来没有共谋;第二我当时已经离开证监会到深交所,已经无便利;第三无伙分,是林碧划给我的,到底林碧拿了多少我不知道。”

  而林碧也宣称:“凤竹纺织的上市没有违规,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证监会的人沟通是我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分内之事。”

  田文昌表示,王小石的作法是错误的,但不是犯罪。

  “证监会和交易所之间经常借调人员,王小石依然应该是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一位旁听的人士说。检察院的公诉人员也强调了这一点,但证监会出具的证明是,期间王的工作关系不在会里,工资也是交易所发的。

  “像我这样的人,以后可以把认识的证监会发行部的人介绍给上市企业,只要上市我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拿介绍费了,几十万太容易到手了。”一位旁听的业内人士说。

  而派到交易所的证监会人员可以在交易所工作期间利用关系,大胆从事幕后交易,并谋取利益。“这是一条权力寻租之路。”一位律师直言。

  至于亚盛实业的费用,林碧的代理律师宣称,亚盛实业只是正常的企业经营,不构成犯罪。因为东方纵横的业务与东北证券为亚盛实业做的业务没有竞争关系。

  但据本报去年的调查,东方纵横在财务上并不能撇清做财务顾问的业务。

  “业内都知道,一些证券公司投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一些项目公司私下搞发行公关,现在只要成立一家公司就可以把这些洗得干干净净。”一位证券公司的人士直言,“这样规避犯罪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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